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1

快速跳轉

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當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派遣輔具評估人員到申請人的家中進行評估。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定申請人對特殊輔具的需要,以確保其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助。根據資料,這項評估可以確保輔具的使用真正符合申請人的需要,並確定補助金額的適度性。藉由進行評估,公共機關可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分配,同時也確保申請人能夠獲得適合的輔具,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