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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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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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當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派遣輔具評估人員到申請人的家中進行評估。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定申請人對特殊輔具的需要,以確保其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助。根據資料,這項評估可以確保輔具的使用真正符合申請人的需要,並確定補助金額的適度性。藉由進行評估,公共機關可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分配,同時也確保申請人能夠獲得適合的輔具,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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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