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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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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
  2. 2.依附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評估者,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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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事項: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需要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除非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只需要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2. 依附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委託機構評估時,應在受理申請日的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將其送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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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