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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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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
依附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評估者,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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