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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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
- 2.依附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評估者,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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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事項: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需要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除非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只需要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2. 依附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委託機構評估時,應在受理申請日的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將其送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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