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
- 依附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評估者,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