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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

  1. 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2.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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