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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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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2. 2.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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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時,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國民身分證正本,經驗證後退回。 2. 根據附表所規定,提供有效期為三個月內的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證明申請者確實有身心障礙需要輔具費用補助。 3. 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如果前述文件和資料未能提供齊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設限期限,如果在限期內未能補正,將不予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50&flno=9)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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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