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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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時,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國民身分證正本,經驗證後退回。 2. 根據附表所規定,提供有效期為三個月內的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證明申請者確實有身心障礙需要輔具費用補助。 3. 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如果前述文件和資料未能提供齊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設限期限,如果在限期內未能補正,將不予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50&flno=9)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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