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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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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符合補助資格,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2. 2.前項專案申請及審程序,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3. 3.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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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這項法規涉及到輔具費用補助的相關事項。以下為對各項條文的釋義: 1. 第1項:當輔具的使用未達到所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申請的項目已超過前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的範圍,或者未符合補助資格,但有特殊情況下急迫需要使用輔具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出專案申請。這表示當有特殊需求需要使用輔具,即使未符合原本的補助資格,還是可以提出額外的申請。 2. 第2項:專案申請及審核的程序,依照第9條至第12條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專案申請以及審核的程序,必須遵循在第9條至第12條所列明的相關規定進行。 3. 第3項:當專案核定補助的輔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將其回收再利用。這表示當專案核准的補助輔具不再需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回收並重新利用這些輔具。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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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符合補助資格,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