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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1.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者,其所需金額,得不受附表規定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增列補助項目,或調高最高補助金額。
  3.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4.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項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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