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17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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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醫療復健費用,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復健費用。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
- 前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項目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前條第三款之文件、資料及前項第二款之憑證,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六個月。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之追蹤輔導機制,申請人並應配合辦理。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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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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