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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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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2. 2.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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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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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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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