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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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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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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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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