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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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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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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