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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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之追蹤輔導機制,申請人並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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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的追蹤輔導機制。這表示申請人在申請補助醫療輔具時,需同意接受相關的輔導和追蹤管理。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的官方網站資料顯示,相關法規鼓勵補助身心障礙者使用醫療輔具以提高生活品質。例如,補助輪椅、電動代步車、助聽器等,並且鼓勵申請人配合相關輔導措施以確保補助資源的有效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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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