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對於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10 條,該條規定申請人在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人有權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的核定結果提出異議。 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合約第12條亦提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補報」、「補正」之權利,而保險人收受補正資料後,有依法於期限內審核支付的義務。這也與第10條的異議申請相關,顯示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提供補充資料並申請復查。 另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第一次審定的時間點,被告應在特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申報醫療費用,申請人有權在特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來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申請給付醫療費用。这与第10條中提到的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密切相关。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