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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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障別及程度不受附表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 二、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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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可以得知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受附表規定限制,獲得身心障礙證明以及相關輔具的使用補助: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二、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醫療專家的評估結果,認定某種稀有疾病屬於罕見疾病之一,並給予該疾病患者身心障礙證明以及相關輔具的使用補助。另外,如果某人被醫生診斷出具有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該人也符合不受附表規定限制的要求,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以及相關輔具的使用補助。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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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