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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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理療按摩係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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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所指的「理療按摩」是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和維護健康的按摩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原告被指控雇用非視覺障礙者为盲人進行按摩,因此被認定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根據該資料還可以發現,法律所保護的是視覺障礙者達成經營目的的工作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法律僅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但不禁止其他人為謀生或日常生活進行按摩行為。此外,針對特定工作的限制應該合乎合理性和平等權的原則,而不應隨意地限制正當的工作權。 綜上所述,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所禁止的是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然而,該法條的限制應該合乎合理性和平等權的原則,不能隨意限制正當的工作權益。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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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