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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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之視覺障礙者為其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視實際情況優先進用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之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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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可以轉介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的視覺障礙者為其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此外,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公私立機構在從事理療按摩工作時,可以優先考慮雇用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的視覺障礙者,視實際情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療機構需要提供理療按摩服務給患者,且有一位視覺障礙者擁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該醫療機構可以轉介這位視覺障礙者,讓他為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另一方面,如果一家機構需要聘用理療按摩師,並且有一位視覺障礙者擁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該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考慮雇用這位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 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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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