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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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貸款利息補貼方式。 七、審查程序。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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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補貼時應公告以下事項: 一、補貼對象的資格和條件:主管機關應公告哪些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租金和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及他們需要符合的相關條件。 二、補貼項目和補貼基準:公告將說明補貼的具體內容,包括租金和購屋貸款利息的補貼金額、補貼期限等。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和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公告中將提供申請人可以提交申請案件的方式,以及他們需要送交的具體機關或單位。 四、申請書和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公告中會明確列出申請人需要填寫的申請表格,以及需要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的起訖日期:公告將指定申請的收件期限,申請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方式:公告中將詳細說明如何計算和支付承租住宅的租金費用和購屋貸款的利息補貼。 七、審查程序:公告將提供申請人關於申請審查的程序和流程。 八、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中還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相關事項,例如申請人的權益保障措施、申訴機制等。 參考資料:我國經濟部所提供的《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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