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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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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unde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法院推定不適任擔任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