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