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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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42 條規定,矯正機關須將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日通知被害人、當地警察機關與家暴防治中心,受刑人脫逃時應立即通知。
Q · 加害人快出獄了,會有人主動通知我嗎?
會,家暴法第 42 條規定矯正機關須通知你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矯正機關必須在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前,通知被害人本人、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以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三方,讓被害人有時間搬遷、加強安全措施或聲請保護令延長。若受刑人脫逃,矯正機關應立即發出同樣通知。唯一例外是被害人所在不明,此時機關不負通知責任,因此搬家後主動更新聯絡方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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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加害人被關進去的那天,你以為終於可以喘口氣。但你忘了一件事:他總有一天會出來。而出來的那一天,他可能會拿著這幾年在牢裡累積的怨氣直接來找你。這條法律做的一件事,就是不讓你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撞上那一天。矯正機關必須在受刑人預計出獄前通知你、通知你家附近的警察局、通知家暴防治中心。三個通知同步發出,讓你有時間搬家、加強門鎖、重新申請保護令,甚至重新規劃生活軌跡。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他脫逃,通知必須立刻發出。不是報告上級、不是開會討論,是立刻。因為那種情況下你每一分鐘都可能是生死攸關的。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為被害人保護的程序性規範,課予矯正機關通知義務:當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時,須同步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三方;受刑人脫逃時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所在不明者,矯正機關不負通知責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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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搬家之後要主動通知哪些單位才不會漏掉出獄通知?
至少三個:原承辦的家暴防治中心、戶籍地與實際住所地的警察局(分駐所)、原承辦你案件的社工。這三個點是矯正機關通知流程會經過的節點。只更新戶籍地址不夠,因為被害人保護體系的通訊錄與戶政系統並不連動。每次搬家後打一通電話到家暴中心確認系統內的聯絡方式,三分鐘的動作可能決定你某天有沒有收到那通關鍵電話。
Q2脫逃通知收到的時候我該怎麼辦,報警嗎?
脫逃通知本身就是警察與家暴中心發出的,他們已在追緝,重點不是再報一次警,而是立刻啟動安全計畫:離開可能被鎖定的住所與工作地點、關閉社群定位、通知孩子學校加強接送、與信任的人保持每小時回報。最危險的往往不是脫逃後 24 小時內,而是 3 到 7 天後風聲稍過、你以為安全卻剛好是對方開始行動的時間點,警覺要延續至少兩週。
Q3如果我根本不想收到出獄通知,會一直被情緒牽動怎麼辦?
你可向家暴防治中心書面表達不願收到通知的意願,但實務上機關仍可能通知警察局與家暴中心,由社工斟酌是否轉達。折衷做法是要求只在受刑人脫逃這種高風險情況才通知你,常態的預定出獄通知改由社工先評估風險等級再決定是否告知,這樣既不會被日常恐懼淹沒,又不會在真正危險時措手不及。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是什麼?
課予矯正機關通知義務: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前須通知被害人、當地警察機關與家暴防治中心,脫逃時立即通知。
Q5家暴加害人出獄通知制度是什麼?
讓被害人在加害人重返社會前先掌握資訊的機制,三方同步通知,使被害人能預作搬遷、安全與保護令延長準備。
Q6什麼是『被害人所在不明』例外?
被害人聯絡方式或所在地無法查知時,矯正機關不負通知責任。搬家未更新聯絡方式就可能落入此例外。
Q7預定出獄通知和脫逃通知差在哪?
預定出獄是出獄前合理期間通知、可從容準備;脫逃則須『立即』通知,被害人應緊急避險。
Q8搬家後要通知哪些單位才不會漏接出獄通知?
家暴防治中心、戶籍地與住所地警察局、承辦社工三個節點都要更新,只改戶籍地址不夠。
Q9收到加害人脫逃通知該怎麼辦?
立刻離開可能被鎖定的住所與工作地點、關閉社群定位、與信任的人保持回報,警覺延續至少兩週。
Q10沒收到出獄通知怎麼主張權利?
若確有留存聯絡方式卻未獲通知,屬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可循國家賠償管道主張。
Q11怎麼確認自己在家暴中心的聯絡方式是最新的?
直接致電承辦家暴防治中心,請對方覆述系統內登記的電話與地址,並要求確認列入出獄通知名單。
Q12家暴法 42 條 vs 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通知差在哪?
監獄行刑法是一般性出獄通知,家暴法 42 條針對家暴/違反保護令罪、通知對象更廣且含脫逃立即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預定出獄通知 | 脫逃通知 |
|---|---|---|
| 觸發時點 | 受刑人預定出獄前 | 受刑人脫逃事實發生時 |
| 時間要求 | 出獄前合理期間通知 | 條文明定『立即』通知 |
| 通知對象 | 被害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家暴防治中心 | 同預定出獄通知三方 |
| 被害人應對 | 從容準備:保護令延長、搬遷、安全計畫 | 緊急避險:離開住所、提高警覺至少兩週 |
| 例外限制 | 被害人所在不明者不通知 | 同受所在不明但書限制 |
預定出獄通知
- 觸發時點
- 受刑人預定出獄前
- 時間要求
- 出獄前合理期間通知
- 通知對象
- 被害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家暴防治中心
- 被害人應對
- 從容準備:保護令延長、搬遷、安全計畫
- 例外限制
- 被害人所在不明者不通知
脫逃通知
- 觸發時點
- 受刑人脫逃事實發生時
- 時間要求
- 條文明定『立即』通知
- 通知對象
- 同預定出獄通知三方
- 被害人應對
- 緊急避險:離開住所、提高警覺至少兩週
- 例外限制
- 同受所在不明但書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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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立法理由醫院診所有診療及開立驗傷單之義務。
(0960305 全文修正)
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或脫逃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40123 修正)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立法理由一、鑑於諸多被害人因擔心加害人報復,常有遷徙住居所之情形,導致矯正機關通知上遭遇困難,且恐難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相較之下,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較能掌握被害人之確切聯繫方式或行蹤。爰此,原條文增列該二機關為受通知對象。 二、為使文義臻於明確並符現行體例,酌修文字,將「監獄長官」修正為「矯正機關」。 三、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目前作法僅以行文為之,恐緩不濟急,爰增訂第二項,明文規定矯正機關應立即為第一項之通知。
- 家庭暴力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醫院診所有診療及開立驗傷單之義務。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鑑於諸多被害人因擔心加害人報復,常有遷徙住居所之情形,導致矯正機關通知上遭遇困難,且恐難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相較之下,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較能掌握被害人之確切聯繫方式或行蹤。爰此,原條文增列該二機關為受通知對象。 二、為使文義臻於明確並符現行體例,酌修文字,將「監獄長官」修正為「矯正機關」。 三、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目前作法僅以行文為之,恐緩不濟急,爰增訂第二項,明文規定矯正機關應立即為第一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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