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2 條
- 1.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 2.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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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42 條規定,矯正機關須將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日通知被害人、當地警察機關與家暴防治中心,受刑人脫逃時應立即通知。
Q · 加害人快出獄了,會有人主動通知我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矯正機關必須在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前,通知被害人本人、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以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三方,讓被害人有時間搬遷、加強安全措施或聲請保護令延長。若受刑人脫逃,矯正機關應立即發出同樣通知。唯一例外是被害人所在不明,此時機關不負通知責任,因此搬家後主動更新聯絡方式至關重要。
白話解讀
加害人被關進去的那天,你以為終於可以喘口氣。但你忘了一件事:他總有一天會出來。而出來的那一天,他可能會拿著這幾年在牢裡累積的怨氣直接來找你。這條法律做的一件事,就是不讓你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撞上那一天。矯正機關必須在受刑人預計出獄前通知你、通知你家附近的警察局、通知家暴防治中心。三個通知同步發出,讓你有時間搬家、加強門鎖、重新申請保護令,甚至重新規劃生活軌跡。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他脫逃,通知必須立刻發出。不是報告上級、不是開會討論,是立刻。因為那種情況下你每一分鐘都可能是生死攸關的。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為被害人保護的程序性規範,課予矯正機關通知義務:當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時,須同步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三方;受刑人脫逃時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所在不明者,矯正機關不負通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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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定矯正機關須在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前,通知被害人、當地警察機關與家暴防治中心;脫逃時則應立即通知。
Q2加害人出獄前,誰會通知我?▾
矯正機關依法主動通知,並同時通知你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形成三方防護網。
Q3我搬家了還會收到出獄通知嗎?▾
未更新聯絡方式可能落入『所在不明』例外,機關不負通知責任。搬家後須主動通知家暴中心與承辦警局。
Q4加害人脫逃,矯正機關多快要通知?▾
條文明定『立即』通知,不是報告上級或開會後再說,因為脫逃後每一分鐘都可能攸關安全。
Q5收到出獄通知後我該做什麼?▾
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延長、變更住居所、啟動安全計畫,把出獄前的空窗期當成黃金準備期。
Q6沒收到出獄通知可以怎麼辦?▾
若確有留存聯絡方式卻未獲通知,屬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可循國家賠償管道主張權利。
Q7我不想收到出獄通知可以拒絕嗎?▾
可向家暴防治中心書面表達意願,但機關仍可能通知警察與家暴中心,由社工斟酌是否轉達給你。
Q8出獄通知和保護令延長有什麼關係?▾
出獄前是聲請保護令延長的關鍵時機,拖到加害人出獄才動作,可能出現法律屏障空窗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預定出獄通知 | 脫逃通知 |
|---|---|---|
| 觸發時點 | 受刑人預定出獄前 | 受刑人脫逃事實發生時 |
| 時間要求 | 出獄前合理期間通知 | 條文明定『立即』通知 |
| 通知對象 | 被害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家暴防治中心 | 同預定出獄通知三方 |
| 被害人應對 | 從容準備:保護令延長、搬遷、安全計畫 | 緊急避險:離開住所、提高警覺至少兩週 |
| 例外限制 | 被害人所在不明者不通知 | 同受所在不明但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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