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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2.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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