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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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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2. 2.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規定,法務部應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且執行人員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訓練。

Q · 家暴加害人被判刑入獄後,他只是在數日子等出獄嗎?

不是。法務部依法須對他執行處遇計畫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第一項,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處遇通常包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與暴力控制課程,必要時加戒癮治療。第二項另要求執行人員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及訓練,避免處遇流於形式。受刑人在監的參與狀況會被納入假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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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個打老婆的男人被判 3 年進了監獄,3 年後他出來還是那個打老婆的人嗎?這是家暴防治最核心的難題:如果監獄只是把人關進去、時間到放出來,其實沒有改變任何事。這條法律把這個難題丟給法務部:你必須為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不是選擇性的「可以做」,是法律命令的「應該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通常包含情緒管理、認知行為治療、權力控制課程、戒癮治療等等。法律還補了一刀:負責訂定和執行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訓練,不能是隨便派個獄警去對著犯人念稿。對被害人而言,這條意味著加害人在監期間不是只在數日子,而是有一套系統性的介入試圖改變他的行為模式。對加害人而言,處遇計畫不是額外懲罰,而是返回社會前的必要工程。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為加害人在監處遇的組織性規範,課予法務部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的強制義務,並要求執行人員接受家暴防治專業訓練,目的在刑罰之外加入行為矯治,降低再犯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加害人在監獄裡真的會接受處遇嗎?還是只是關著?

依法務部必須訂定並執行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的處遇計畫,這不是選擇性的。處遇內容通常包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管理、暴力控制課程,必要時加上戒癮治療。執行情況會進入在監紀錄,影響假釋評估。但實務上各監獄的處遇資源和品質確實有差異。

Q2加害人出獄後我要怎麼確保安全?

多層次準備:矯正機關依第42條會通知你加害人預定出獄日;出獄後若受假釋保護管束(第39條準用第38條),他受禁止騷擾、遠離住處等條件約束;你可主動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預先規劃安全住所與聯絡窗口;家防中心會協助做出獄前的安全規劃會議。建議至少在預定出獄日前 1-2 個月開始布局。

Q3處遇計畫是強制的還是可選的?

強制的。第41條第一項用「應訂定並執行」,是法務部的法定義務,不是選擇性措施。第二項並要求執行人員接受家暴防治教育及訓練。

Q4家暴受刑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法務部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訂定並執行的行為矯治計畫,是法定強制義務。

Q5處遇計畫包含哪些內容?

通常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管理、權力控制課程,必要時加戒癮治療,依個案風險評估調整。

Q6在監處遇跟緩刑處遇差在哪?

在監處遇(§41)對象是判實刑入獄者;緩刑處遇(§38)對象是受緩刑宣告者,在社區完成。兩者形成雙軌。

Q7加害人入獄後我要怎麼準備他出獄?

掌握刑期與預定出獄日、透過家防中心陳報安全顧慮、關注假釋審查時機、出獄前1-2個月啟動安全規劃。

Q8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參加處遇?

可透過律師或家防中心以被害人權益為由向矯正機關查詢,部分資訊可能被揭露,但涉個資不會完全揭露。

Q9加害人預定出獄我會被通知嗎?

會。依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日期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

Q10擔心加害人出獄再犯怎麼辦?

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規劃安全住所與聯絡窗口、請家防中心協助出獄前安全規劃會議,多層次併行。

Q11在監處遇 vs 假釋處遇差在哪?

在監處遇(§41)在服刑期間執行;假釋處遇(§39準用§38)在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期間執行,階段不同目的一致。

Q12處遇做不好會影響假釋嗎?

會。在監處遇參與狀況是假釋評估核心指標之一,消極或未完成會降低提前出獄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가정폭력처벌법상 이수명령(가정폭력 행위자 교정·치료 프로그램 수강명령)
法國stage de responsabilisation pour la prévention et la lutte contre les violences conjugales(刑事附加處分)
美國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s(BIPs,各州法授權,源自 Duluth Mod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實務明列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之訂定機關。

  • 家庭暴力名詞
  • 受刑人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實務明列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之訂定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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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規定:「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