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1 條
- 1.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 2.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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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規定,法務部應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且執行人員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訓練。
Q · 家暴加害人被判刑入獄後,他只是在數日子等出獄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第一項,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處遇通常包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與暴力控制課程,必要時加戒癮治療。第二項另要求執行人員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及訓練,避免處遇流於形式。受刑人在監的參與狀況會被納入假釋評估。
白話解讀
一個打老婆的男人被判 3 年進了監獄,3 年後他出來還是那個打老婆的人嗎?這是家暴防治最核心的難題:如果監獄只是把人關進去、時間到放出來,其實沒有改變任何事。這條法律把這個難題丟給法務部:你必須為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不是選擇性的「可以做」,是法律命令的「應該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通常包含情緒管理、認知行為治療、權力控制課程、戒癮治療等等。法律還補了一刀:負責訂定和執行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家暴防治教育訓練,不能是隨便派個獄警去對著犯人念稿。對被害人而言,這條意味著加害人在監期間不是只在數日子,而是有一套系統性的介入試圖改變他的行為模式。對加害人而言,處遇計畫不是額外懲罰,而是返回社會前的必要工程。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為加害人在監處遇的組織性規範,課予法務部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訂定並執行」處遇計畫的強制義務,並要求執行人員接受家暴防治專業訓練,目的在刑罰之外加入行為矯治,降低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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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受刑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法務部對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訂定並執行的行為矯治計畫,常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與暴力控制課程。
Q2處遇計畫是強制的還是可選的?▾
強制的。條文用「應訂定並執行」,是法務部的法定義務,不是選擇性措施。
Q3加害人入獄後我要怎麼準備他出獄?▾
掌握刑期與預定出獄日、透過家防中心陳報安全顧慮、關注假釋審查時機、出獄前 1-2 個月啟動安全規劃。
Q4加害人預定出獄我會被通知嗎?▾
會。依同法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家暴受刑人預定出獄日期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
Q5處遇做不好會影響假釋嗎?▾
會。在監處遇參與狀況是假釋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態度消極或未完成會降低提前出獄機會。
Q6在監處遇跟緩刑處遇差在哪?▾
在監處遇(第41條)對象是判實刑入獄者;緩刑處遇(第38條)對象是受緩刑宣告者,在社區完成。
Q7處遇計畫包含哪些內容?▾
通常包含認知行為治療、情緒管理、權力控制課程,必要時加上戒癮治療,依個案風險評估調整。
Q8處遇能保證加害人不再犯嗎?▾
不能保證,但實證上結構化處遇對降低再犯率有一定效果,前提是執行到位。被害人仍應做好安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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