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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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