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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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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緩刑、假釋等所附之保護條件。

Q · 加害人違反法院附加的緩刑或假釋條件,要找誰處理?

找警察或家防中心,他們是法定執行機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檢察官或法院對加害人緩刑、假釋、停止羈押所附的條件(如遠離、完成處遇計畫、禁止騷擾),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防中心)或警察機關執行。因此加害人違反條件時,被害人不必先找法院或檢察官,直接聯絡家防中心社工或派出所最快,他們有權記錄違反事實並回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撤銷緩刑或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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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或檢察官宣告緩刑、緩起訴、假釋時附加了一堆條件:禁止騷擾、完成處遇計畫、遠離特定場所、遷出被害人住處。但法院開完庭、檢察官簽完處分書之後,誰實際跑第一線監督加害人有沒有遵守?法院和檢察官不會親自跑去加害人家查勤。這條就是關鍵的「執行分工」條文:檢察官或法院可以直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家防中心)或警察機關執行這些條件。換句話說,地方政府社工和警察才是真正第一線監控加害人的人。對被害人來說,這條的實務意義是:當對方違反條件時,你不用去找法院或檢察官(他們距離遙遠、流程慢),而是直接聯絡社工或派出所,他們才是有權力、有管道處理的執行單位。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為執行分工規範,授權檢察官或法院將緩刑、假釋、停止羈押及具保責付(第 31、33、38、39 條)所附之保護條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確立家防中心與警察為第一線監督加害人遵守條件的法定執行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加害人違反緩刑條件我應該找誰?法院還是警察?

優先聯絡當地警察機關(打 110 或到派出所)和家防中心社工。本條規定這兩個單位就是法定執行機關,他們會記錄違反事實、進行初步處理,再把紀錄送交地檢署觀護人或法院。打電話給社工時明確告知加害人姓名、被哪個法院判緩刑、違反了什麼條件,資訊越具體越能快速調閱檔案處理。

Q2社工和警察真的有權管加害人嗎?

本條明確規定,檢察官或法院指定的條件執行權限下放給地方主管機關(家防中心)和警察機關。社工有權對加害人家訪、紀錄違反事實、協助被害人陳報;警察有權處理現場違反、留案件紀錄、必要時逕行拘提。這些紀錄最終會送交檢察官或法院決定是否撤銷緩刑或緩起訴。

Q3加害人違反緩刑條件要找誰?

找警察機關(110/派出所)與家防中心社工,他們是第 40 條的法定執行機關,會記錄違反並回報司法機關。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或法院可把緩刑、假釋、停止羈押所附的保護條件,通知家防中心或警察去執行的分工機制。

Q5什麼是保護管束附加條件?

緩刑或假釋期間,加害人須遵守的遠離、禁止騷擾、完成處遇計畫等條件,由觀護人與執行機關監督。

Q6家防中心是什麼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整合社政警政資源的家暴第一線執行機關,依第 40 條負責執行司法附加條件。

Q7加害人違反條件怎麼通報?

蒐證 → 同時通知警察(110/派出所留紀錄)與家防中心社工 → 提供加害人身分、判決法院、違反的具體條件。

Q8報案時該怎麼說才有效?

明確說加害人姓名、哪個法院判緩刑/假釋、違反了哪一項條件、時間地點行為,越像證詞越能快速處理。

Q9通報後要等多久才有結果?

執行機關紀錄後回報觀護人或檢察官,由其決定是否聲請撤銷,時程依案件而定,現場危險請先打 110。

Q10違反條件需要花錢請律師嗎?

通報執行機關本身不需費用,這是行政與司法監督流程;若另涉刑事追訴或求償才考慮委任律師。

Q11找法院 vs 找家防中心哪個快?

找家防中心與警察快得多。法院、檢察官距離遠流程長,第 40 條本意就是把日常執行下放給貼近現場的機關。

Q12違反保護令 vs 違反緩刑條件差在哪?

違反保護令本身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事),違反緩刑/假釋附條件則導向撤銷緩刑、假釋,路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速度適用時機權責
找法院/檢察官慢(須轉介、流程長)正式聲請撤銷、書面陳報最終裁定撤銷與否
找家防中心社工日常監督、處遇缺席、協助書面陳報紀錄違反、回報觀護人
找警察機關(110)最快現場違反、騷擾、接近禁區現場處理、留案件紀錄、必要時逕行拘提

速度

找法院/檢察官
慢(須轉介、流程長)
找家防中心社工
找警察機關(110)
最快

適用時機

找法院/檢察官
正式聲請撤銷、書面陳報
找家防中心社工
日常監督、處遇缺席、協助書面陳報
找警察機關(110)
現場違反、騷擾、接近禁區

權責

找法院/檢察官
最終裁定撤銷與否
找家防中心社工
紀錄違反、回報觀護人
找警察機關(110)
現場處理、留案件紀錄、必要時逕行拘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暴力防止法(DV防止法)― 保護命令と警察への通知制度(制度層級對照,非精確條號)
韓國가정폭력처벌법 ― 임시조치·보호처분의 집행 및 경찰 통보(制度層級對照)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协助(制度層級對照)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 Vollstreckung gerichtlicher Schutzanordnungen(制度層級對照)
法國Code civil art. 515-9 et s. ― 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et son exécution(制度層級對照)
美國VAWA / state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ve orders ― enforcement by law enforcement(制度層級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   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   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附條件內容參照民事保護令執行機關酌修,以符實際。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附條件內容參照民事保護令執行機關酌修,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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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