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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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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受刑人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於加害人假釋出獄時準用,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

Q · 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還會受到約束嗎?

會。假釋期間準用緩刑保護管束,加害人一樣受約束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為緩刑加害人訂的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假釋期間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可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有一種隱藏的「連線」機制:一個條文寫「前條規定準用之」,等於偷偷在另一個場景複製一整套規則。這條就是這樣的連線。它告訴你:前一條(第38條)針對緩刑加害人訂的那套保護管束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在「假釋出獄」的場景一模一樣適用。為什麼這個連線重要?因為假釋跟緩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緩刑是一開始就沒進監獄,假釋是蹲了一段時間後提前出來。很多被害人以為對方被判「實刑」就安全了,但實刑通常執行到一半就會評估假釋。假釋出獄那一刻,這條法律自動啟動一模一樣的管束條件保護你。違反同樣可以撤銷假釋、直接回監獄執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第38條所定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一體適用於經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的家暴受刑人,使緩刑與假釋兩種非監禁處遇下的被害人保護強度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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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害人假釋出獄後我完全沒保障了嗎?

不是。本條準用第38條,假釋期間加害人受與緩刑相同的保護管束條件約束: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你的住處、遠離你的生活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直接回監獄執行剩餘刑期。內行人提示:假釋與緩刑差在執行機關,假釋期間違規陳報觀護人(法務部矯正署觀護機關),緩刑期間陳報地檢署觀護人,選錯對象會延誤處理。

Q2我怎麼知道加害人什麼時候假釋出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的日期,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住居所不明則不在此限。內行人提示:主動向加害人服刑的監獄陳報現址與聯絡方式,並請家防中心或律師代為追蹤。假釋審查通過到出獄通常只有數天到兩週空窗,提前布局才來得及。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是什麼?

它規定第38條的緩刑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等於把整套管束機制複製到假釋情境。

Q4什麼是假釋保護管束?

受刑人附保護管束提前出獄後,於社區接受觀護人監督,並遵守禁止施暴、騷擾、遠離等條件的處遇。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不重抄條文,而以「準用」將另一條的整套規則完整套用到本場景,效果等同明文規定。

Q6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受哪些約束?

準用第38條: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Q7加害人假釋出獄前怎麼確保收到通知?

主動向其服刑監獄陳報現址與聯絡方式,並請家防中心或律師追蹤;依第42條矯正機關應於出獄前通知。

Q8加害人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怎麼檢舉?

書面陳報觀護人(法務部矯正署觀護機關),附上違規事證;情節重大得作為撤銷假釋依據。

Q9加害人假釋騷擾我要怎麼蒐證?

保留訊息、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接近或跟蹤行為一併記錄時間地點。

Q10怎麼配合假釋期聲請或延長保護令?

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請求遠離、禁止聯絡,與保護管束雙軌強化保護期間。

Q11假釋保護管束 vs 緩刑保護管束差在哪?

管束條件相同,差在執行機關與時點:假釋違規陳報矯正署觀護機關、緩刑陳報地檢署觀護人。

Q12假釋 vs 實刑期滿出獄差在哪?

假釋是執行過半附管束提前出獄、仍受監督;實刑期滿出獄則刑罰執行完畢,不再付保護管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緩刑保護管束(§38)假釋保護管束(§39準用)
前提情境判刑後宣告緩刑,自始未入監入監執行過半,提前出獄
管束條件禁家暴/禁騷擾/遷出/遠離/處遇計畫完全相同(準用§38)
違規陳報對象地檢署觀護人矯正署所屬觀護機關
違規重大後果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原宣告刑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出獄前通知不適用(未入監)適用第42條出獄通知

緩刑保護管束(§38)

前提情境
判刑後宣告緩刑,自始未入監
管束條件
禁家暴/禁騷擾/遷出/遠離/處遇計畫
違規陳報對象
地檢署觀護人
違規重大後果
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原宣告刑
出獄前通知
不適用(未入監)

假釋保護管束(§39準用)

前提情境
入監執行過半,提前出獄
管束條件
完全相同(準用§38)
違規陳報對象
矯正署所屬觀護機關
違規重大後果
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出獄前通知
適用第42條出獄通知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立法理由家庭暴力之當事人雙方通常不具有對等的談判能力,故必須有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始能進行調解。

(0960305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之當事人雙方通常不具有對等的談判能力,故必須有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始能進行調解。

(09603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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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