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9 條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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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於加害人假釋出獄時準用,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
Q · 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還會受到約束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為緩刑加害人訂的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假釋期間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可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有一種隱藏的「連線」機制:一個條文寫「前條規定準用之」,等於偷偷在另一個場景複製一整套規則。這條就是這樣的連線。它告訴你:前一條(第38條)針對緩刑加害人訂的那套保護管束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在「假釋出獄」的場景一模一樣適用。為什麼這個連線重要?因為假釋跟緩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緩刑是一開始就沒進監獄,假釋是蹲了一段時間後提前出來。很多被害人以為對方被判「實刑」就安全了,但實刑通常執行到一半就會評估假釋。假釋出獄那一刻,這條法律自動啟動一模一樣的管束條件保護你。違反同樣可以撤銷假釋、直接回監獄執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第38條所定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一體適用於經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的家暴受刑人,使緩刑與假釋兩種非監禁處遇下的被害人保護強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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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害人假釋出獄後我完全沒保障了嗎?▾
不是。本條準用第38條,假釋期間加害人受與緩刑相同的保護管束條件約束: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你的住處、遠離你的生活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直接回監獄執行剩餘刑期。內行人提示:假釋與緩刑差在執行機關,假釋期間違規陳報觀護人(法務部矯正署觀護機關),緩刑期間陳報地檢署觀護人,選錯對象會延誤處理。
Q2我怎麼知道加害人什麼時候假釋出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的日期,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住居所不明則不在此限。內行人提示:主動向加害人服刑的監獄陳報現址與聯絡方式,並請家防中心或律師代為追蹤。假釋審查通過到出獄通常只有數天到兩週空窗,提前布局才來得及。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是什麼?▾
它規定第38條的緩刑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等於把整套管束機制複製到假釋情境。
Q4什麼是假釋保護管束?▾
受刑人附保護管束提前出獄後,於社區接受觀護人監督,並遵守禁止施暴、騷擾、遠離等條件的處遇。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不重抄條文,而以「準用」將另一條的整套規則完整套用到本場景,效果等同明文規定。
Q6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受哪些約束?▾
準用第38條: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Q7加害人假釋出獄前怎麼確保收到通知?▾
主動向其服刑監獄陳報現址與聯絡方式,並請家防中心或律師追蹤;依第42條矯正機關應於出獄前通知。
Q8加害人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怎麼檢舉?▾
書面陳報觀護人(法務部矯正署觀護機關),附上違規事證;情節重大得作為撤銷假釋依據。
Q9加害人假釋騷擾我要怎麼蒐證?▾
保留訊息、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接近或跟蹤行為一併記錄時間地點。
Q10怎麼配合假釋期聲請或延長保護令?▾
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請求遠離、禁止聯絡,與保護管束雙軌強化保護期間。
Q11假釋保護管束 vs 緩刑保護管束差在哪?▾
管束條件相同,差在執行機關與時點:假釋違規陳報矯正署觀護機關、緩刑陳報地檢署觀護人。
Q12假釋 vs 實刑期滿出獄差在哪?▾
假釋是執行過半附管束提前出獄、仍受監督;實刑期滿出獄則刑罰執行完畢,不再付保護管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緩刑保護管束(§38) | 假釋保護管束(§39準用) |
|---|---|---|
| 前提情境 | 判刑後宣告緩刑,自始未入監 | 入監執行過半,提前出獄 |
| 管束條件 | 禁家暴/禁騷擾/遷出/遠離/處遇計畫 | 完全相同(準用§38) |
| 違規陳報對象 | 地檢署觀護人 | 矯正署所屬觀護機關 |
| 違規重大後果 | 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原宣告刑 | 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
| 出獄前通知 | 不適用(未入監) | 適用第42條出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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