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9 條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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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於加害人假釋出獄時準用,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
Q · 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還會受到約束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為緩刑加害人訂的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假釋期間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可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有一種隱藏的「連線」機制:一個條文寫「前條規定準用之」,等於偷偷在另一個場景複製一整套規則。這條就是這樣的連線。它告訴你:前一條(第38條)針對緩刑加害人訂的那套保護管束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在「假釋出獄」的場景一模一樣適用。為什麼這個連線重要?因為假釋跟緩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緩刑是一開始就沒進監獄,假釋是蹲了一段時間後提前出來。很多被害人以為對方被判「實刑」就安全了,但實刑通常執行到一半就會評估假釋。假釋出獄那一刻,這條法律自動啟動一模一樣的管束條件保護你。違反同樣可以撤銷假釋、直接回監獄執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第38條所定緩刑保護管束的條件(禁止家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一體適用於經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的家暴受刑人,使緩刑與假釋兩種非監禁處遇下的被害人保護強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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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加害人假釋出獄後還會受管束嗎?▾
會。本條準用第38條,假釋期間加害人受相同的保護管束條件約束,違反情節重大可撤銷假釋。
Q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是什麼意思?▾
它規定第38條的緩刑保護管束條件,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準用,等於把整套管束機制複製到假釋情境。
Q3什麼是「準用」?▾
準用指法律未重複條文,而以「前條規定準用之」方式,將另一條的整套規則完整套到本場景適用。
Q4假釋和緩刑的保護管束有什麼不同?▾
管束條件相同,差別在執行機關與發生時點:緩刑是從頭未入監、假釋是執行過半提前出獄,違規陳報對象皆為觀護人。
Q5加害人假釋出獄前我會收到通知嗎?▾
依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受刑人預定出獄日期通知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住居所不明者不在此限。
Q6加害人假釋期間違反規定會怎樣?▾
違反保護管束條件情節重大者,可依法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比另案起訴更快速直接。
Q7假釋保護管束包含哪些條件?▾
準用第38條,包含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Q8加害人假釋期間騷擾我該找誰?▾
假釋期間違規應陳報觀護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觀護機關),與緩刑期間陳報地檢署觀護人不同,選對對象避免延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緩刑保護管束(§38) | 假釋保護管束(§39準用) |
|---|---|---|
| 前提情境 | 判刑後宣告緩刑,自始未入監 | 入監執行過半,提前出獄 |
| 管束條件 | 禁家暴/禁騷擾/遷出/遠離/處遇計畫 | 完全相同(準用§38) |
| 違規陳報對象 | 地檢署觀護人 | 矯正署所屬觀護機關 |
| 違規重大後果 | 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原宣告刑 | 撤銷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
| 出獄前通知 | 不適用(未入監) | 適用第42條出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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