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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3 條

  1. 1.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2. 2.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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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規範羈押中被告經法院停止羈押時,應準用第 31 條附條件機制;違反附條件,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Q · 對方被羈押了,會不會突然被放出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被告在羈押中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第 31 條的附條件機制,法院應附加禁止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事項等條件。同條第 2 項規定,停止羈押後被告違反附條件,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對被害人來說最關鍵的是:停止羈押的時點是保護等級下降的切換點,必須主動追蹤案件動態,不能假設「被收押就安全了」。

白話解讀

羈押不是終點。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被法院收押,看似是最嚴格的隔離狀態,但法律允許法院隨時裁定「停止羈押」,把人放出來。這是一個被害人最常忽略的盲區:你以為對方還在裡面,其實他可能已經被放回家了。第 33 條把第 31 條和第 32 條第 1 項的附條件機制,準用到停止羈押的情境。意思是:停止羈押不能裸放,法院應該附加跟「不羈押釋放」一樣的條件(禁止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距離、其他安全事項)。如果停止羈押後的被告又違反這些條件,法院還可以「再執行羈押」把人收回去。這條的關鍵價值對被害人來說是:你不能因為「他被收押了」就放鬆警戒。從羈押到停止羈押這個切換點,是被害人最容易被偷襲的時刻,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他出來了。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為「停止羈押附條件準用規定」,建立兩階段保護機制:第 1 項規定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第 31 條(附條件不羈押釋放機制)及第 32 條第 1 項(違反附條件處置);第 2 項規定停止羈押被告違反附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使附條件具備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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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被羈押後會被放出來嗎?

可能。律師可隨時聲請停止羈押,法院認無羈押必要即可附條件釋放。

Q2停止羈押要附什麼條件?

準用第 31 條:禁止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安全事項。

Q3停止羈押後違反條件會怎樣?

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把被告收回看守所。

Q4怎麼知道對方被停止羈押?

依第 34-1 條,法院或檢察署應通知被害人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暴防治中心。

Q5我可以反對法院的停止羈押裁定嗎?

可以聲明異議或抗告,但程序限制嚴格,須於 5 日內為之。

Q6停止羈押期間附條件最長多久?

準用第 31 條第 2 項,附條件期間最長 1 年,不從零起算。

Q7停止羈押 vs 不羈押釋放差在哪?

前者是「先押後放」、後者是「未押直接附條件」,附條件機制相同。

Q8家暴法 33 條 vs 刑事訴訟法 110 條差在哪?

刑訴 110 是一般停止羈押規定,家暴法 33 是特別法,多加附條件強制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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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第 33 條(停止羈押)vs 第 31 條(不羈押釋放)vs 第 31-1 條(預防性羈押)[ { "facet": "適用時機", "art_33": "已羈押後聲請停止", "art_31": "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直接釋放", "art_31_1": "符合反覆性家暴特定要件得預防性羈押" }, { "facet": "附條件", "art_33": "準用第 31 條(強制)", "art_31": "禁止家暴/接觸/遷出/遠離/其他安全事項", "art_31_1": "羈押期間無附條件" }, { "facet": "違反處置", "art_33": "得命再執行羈押(第 2 項)", "art_31": "撤銷原處分(第 32 條第 1 項)", "art_31_1": "已在押無此問題" }, { "facet": "通知義務", "art_33": "依第 34-1 條通知被害人", "art_31": "同上", "art_31_1": "押期變動時通知" }, { "facet": "被害人風險點", "art_33": "切換點最危險,警戒鬆懈期", "art_31": "案件初期", "art_31_1": "押期屆滿前後"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96 条(保釈の取消し)+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配暴法)保護命令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2조(보석의 취소)+ 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8조(임시조치 위반 시 처분)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取保候审违反义务的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 32 条(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
🇩🇪 德國StPO § 116 Abs. 4(Widerruf der Haftverschonung)+ Gewaltschutzgesetz § 4(Strafbarkeit bei Verstoß gegen Schutzanord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1-2(manquement au contrôle judiciaire)+ Loi n° 2010-769 du 9 juillet 2010 relative aux violences au sein du couple
🇺🇸 美國18 U.S.C. § 3148(violation of conditions of release)+ VAWA 42 U.S.C. § 13981(federal civil rights remedy for gender-motivated 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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