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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2. 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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