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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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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一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2. 2.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規範羈押中被告經法院停止羈押時,應準用第 31 條附條件機制;違反附條件,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Q · 對方被羈押了,會不會突然被放出來?

會。停止羈押後仍須附條件,違反可再執行羈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被告在羈押中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第 31 條的附條件機制,法院應附加禁止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事項等條件。同條第 2 項規定,停止羈押後被告違反附條件,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對被害人來說最關鍵的是:停止羈押的時點是保護等級下降的切換點,必須主動追蹤案件動態,不能假設「被收押就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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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不是終點。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被法院收押,看似是最嚴格的隔離狀態,但法律允許法院隨時裁定「停止羈押」,把人放出來。這是一個被害人最常忽略的盲區:你以為對方還在裡面,其實他可能已經被放回家了。第 33 條把第 31 條和第 32 條第 1 項的附條件機制,準用到停止羈押的情境。意思是:停止羈押不能裸放,法院應該附加跟「不羈押釋放」一樣的條件(禁止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距離、其他安全事項)。如果停止羈押後的被告又違反這些條件,法院還可以「再執行羈押」把人收回去。這條的關鍵價值對被害人來說是:你不能因為「他被收押了」就放鬆警戒。從羈押到停止羈押這個切換點,是被害人最容易被偷襲的時刻,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他出來了。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為「停止羈押附條件準用規定」,建立兩階段保護機制:第 1 項規定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第 31 條(附條件不羈押釋放機制)及第 32 條第 1 項(違反附條件處置);第 2 項規定停止羈押被告違反附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使附條件具備強制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被羈押後我就放鬆了,結果他被放出來了我也不知道。法律有什麼機制讓我能即時得知?

依本法第 34 條之 1,法院或檢察署在被告獲釋前應通知被害人所在地警察機關和家暴防治中心,再由他們通知你或家屬。但實務上通知可能延遲或漏失,所以強烈建議你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書記官,並向家暴防治中心登記為應通知對象。內行人提示:把承辦書記官的電話存起來,每隔幾週主動詢問羈押狀態,比被動等通知可靠得多。

Q2停止羈押後對方違反附條件,法院真的會把他關回去嗎?

本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實務上若違反情節明確(如傳訊息有截圖、出現在禁止地點有監視器),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再執行羈押的機率相當高。內行人提示:再執行羈押的判斷標準與第 31 條之 1 相通,重點仍是「反覆性」,每一次違反都在累積這個證明。

Q3家暴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範羈押中被告經法院停止羈押時,應準用第 31 條附條件機制,違反條件得再執行羈押。是被害人在「保護等級切換」時最該警覺的條文。

Q4什麼叫停止羈押?

已遭法院羈押之被告,由法院裁定中止羈押執行,被告無須繼續留在看守所。但不是無條件釋放,依本條準用第 31 條須附條件。

Q5什麼叫再執行羈押?

停止羈押後因違反附條件或新事由,法院重新命令執行羈押,把被告收回看守所。是本條第 2 項賦予附條件強制力的關鍵機制。

Q6停止羈押附條件包含什麼?

依本條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禁止實施家暴、禁止接觸、遷出住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事項。

Q7怎麼知道對方被停止羈押?

依第 34 條之 1 向法院或檢察署登記為應通知對象,警察機關和家暴防治中心會通知你。同時建議主動聯絡承辦檢察官、書記官定期查詢。

Q8怎麼證明對方違反附條件?

蒐證 → 訊息截圖、監視器、通聯紀錄、目擊證人 → 第一時間報警 → 由警察通報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

Q9對停止羈押裁定不服怎麼辦?

5 日內透過抗告程序爭取補強附條件或撤銷裁定。窗口很短務必盡快諮詢律師或家暴防治中心。

Q10停止羈押後被告又施暴怎麼辦?

立刻報警 + 蒐證 + 通報家暴防治中心。警察依第 35 條通報,檢察官可依本條第 2 項聲請再執行羈押,同時評估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Q11家暴法 33 vs 刑事訴訟法 110 條差在哪?

刑訴 110 是一般停止羈押規定(任何刑事案件),家暴法 33 是特別法,多加準用第 31 條的具體保護被害人附條件要求,比一般規定更嚴格。

Q12家暴法 33 vs 第 31 條差在哪?

第 31 條是「訊問後直接附條件不羈押」(未羈押直接釋放),第 33 條是「已羈押後停止羈押」(先押後放),附條件機制相同但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ison title
家暴法第 33 條(停止羈押)vs 第 31 條(不羈押釋放)vs 第 31-1 條(預防性羈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96 条(保釈の取消し)+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配暴法)保護命令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2조(보석의 취소)+ 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8조(임시조치 위반 시 처분)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取保候审违反义务的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 32 条(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
德國StPO § 116 Abs. 4(Widerruf der Haftverschonung)+ Gewaltschutzgesetz § 4(Strafbarkeit bei Verstoß gegen Schutzanordn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1-2(manquement au contrôle judiciaire)+ Loi n° 2010-769 du 9 juillet 2010 relative aux violences au sein du couple
美國18 U.S.C. § 3148(violation of conditions of release)+ VAWA 42 U.S.C. § 13981(federal civil rights remedy for gender-motivated viol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有關政府機關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立法理由明定犯人處遇計畫之制定及執行機關。

(0960305 全文修正)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70528 制定)

明定犯人處遇計畫之制定及執行機關。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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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