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其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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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可採預防性羈押之特別規定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k75022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家暴犯的預防性羈押
k75022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家暴犯的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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