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2 條
- 1.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其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 2.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違反附條件第 1、2、4 款且有反覆家暴之虞,檢察官得聲請羈押。
Q · 對方被附條件釋放後又傳訊息給我,能直接聲押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2 條第 2 項,被告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禁止家暴)、第 2 款(禁止接觸騷擾跟蹤通話通信)或第 4 款(遠離特定距離)所附條件,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家暴之虞、有羈押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判中法院得裁定羈押。112 年 12 月 8 日修法將聲押範圍從僅違反第 1 款擴大至 1、2、4 款,被害人保留訊息截圖、監視器影像即構成聲押籌碼。
白話解讀
112 年的這次修法把第 32 條的攻擊範圍直接擴大了。在這之前,被告被附條件釋放後,只有違反「禁止家暴」這一款才會被聲押。其他像偷偷傳 LINE、在你公司樓下徘徊、繞到你家附近散步,這些雖然違反了禁止接觸或遠離條件,但檢察官不能直接聲押,最多只能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修法後完全不同:違反第 1 款(禁止家暴)、第 2 款(禁止接觸騷擾)或第 4 款(遠離特定距離),只要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就直接打開聲押大門。這代表:對方傳一則「在嗎」、在你樓下抽根菸、傳個轉帳給你,每一個動作都可能成為聲押籌碼。但籌碼要存在,前提是你有截圖、有監視器、有時間紀錄。每一次違反都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你聲押他的另一塊磚。被告以為這些「小事」沒人會追究,但只要被害人懂得蒐證,這些小事疊起來就是一張收押令。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2 條規範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31 條第 1 項所附釋放條件時的法律效果。第 1 項規定一般違反態樣(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改處分),第 2 項規定特別嚴重違反態樣(限於第 1、2、4 款 + 反覆之虞 + 羈押必要)可直接聲押,為家暴防治附條件機制的後盾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告違反家暴附條件會怎樣?▾
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違反第 1、2、4 款 + 反覆之虞可直接聲押。
Q2112 年家暴法第 32 條改了什麼?▾
聲押範圍從僅違反第 1 款擴大到第 1、2、4 款,含禁止接觸與遠離特定距離。
Q3對方傳一則 LINE 算違反附條件嗎?▾
如附條件含禁止接觸,多數法官認屬第 2 款違反,可成為聲押籌碼。
Q4違反附條件怎麼蒐證?▾
訊息截圖含時間戳、監視器影像、目擊證人聯絡方式,第一時間向檢察官陳報。
Q5違反附條件聲押的三要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家暴之虞、有羈押必要性,三者缺一不可。
Q6保證金繳了違反條件會被沒收嗎?▾
會。第 1 項規定得沒入保證金;112 年後嚴重違反還可直接聲押,雙重不利。
Q7被告違反第 31 條第 3 款應遵守事項可以聲押嗎?▾
不行。第 32 條第 2 項只限第 1、2、4 款,第 3 款(其他應遵守事項)只能撤銷原處分。
Q8違反附條件後幾天內要陳報才有效?▾
無法定時效,但越早陳報證據保全越完整,實務上建議違反當日或次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before_112_amendment | after_112_amendment |
|---|---|---|
| 違反第 1 款(禁止家暴) | 可依刑訴 101-1 聲押 | 可直接依本條第 2 項聲押 |
| 違反第 2 款(禁止接觸騷擾) | 僅得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 | 嫌疑重大 + 反覆之虞可聲押 |
| 違反第 4 款(遠離特定距離) | 僅得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 | 嫌疑重大 + 反覆之虞可聲押 |
| 違反第 3 款(其他應遵守事項) | 撤銷原處分、沒入保證金 | 維持原規定,不適用聲押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