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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4 條

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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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規定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須同時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

Q · 家暴案件法官口頭講的「附條件」,沒書面警察會理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同時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105 年修法把「警察機關」明文加入送達對象,正是為了堵住「法官講了但警察不知道」的執行漏洞。實務上若你只拿到口頭通知或書面未送達派出所,緊急報案時員警可能無從查證、延誤處理,建議當場要求書記官補送並自行掃描存手機。

白話解讀

同樣一段話,檢察官在偵查庭口頭說,跟寫成書面、送到當地派出所,效力天差地遠。第 34 條規定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必須送達被告、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這條看似只是程序性規定,實際上是整個附條件機制能不能落地的關鍵。沒有書面,警察去現場處理時無從查證對方違反了什麼條件;沒有送達警察機關,警察根本不知道你受過這層保護,無法在你報案時立即介入。104 年的修法把「送達警察機關」加進去,就是為了堵住這個執行漏洞。對被害人來說,收到書面通知時要做兩件事:一、確認警察機關有收到副本;二、把書面內容掃描一份在手機,遇到狀況時可以直接出示給到場警察看。對被告而言,書面送達是條件正式生效的起算點,違反後果也從這天開始計算。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為附條件處分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附條件)或第 33 條第 1 項(停止羈押附條件)作成處分時,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確保附條件機制具備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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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一定要有書面?口頭說不行嗎?

因為附條件處分要交給警察執行,警察不是當庭聽到法官講話的人。沒有書面,警察就無法判斷被告違反了什麼條件、保護期間到何時。家暴法第 34 條強制要求書面化,是把「法官的決定」轉換成「執行端可操作的依據」的關鍵動作。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拿到口頭通知或非常簡略的書面,可以請承辦人員補發詳細版本,這是你的權利。

Q2我住的地方很遠,警察機關真的會收到通知嗎?

2015 年(民國 104 年)修法後明定送達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所以即使你住在另一個縣市,當地警察也應該收到副本。但實務上通知可能延遲或寄錯轄區,建議你主動聯繫住所派出所或分局家防官確認。內行人提示:找「家防官」(家庭暴力防治官)是比一般員警更直接的窗口,他們專門處理家暴案件,效率高很多。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是什麼?

規範家暴案件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警察機關三方的程序要件。

Q4什麼叫附條件處分?

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或法院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停止羈押時,對被告附加遠離被害人、禁止聯絡等條件之處分。

Q5「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是哪一個派出所?

指被害人實際居住或設籍地之轄區警察局或分局,不一定是接受報案的派出所,含家防官窗口。

Q6家暴附條件處分書沒收到怎麼辦?

可向承辦書記官反映補送,並同時主動聯繫住所派出所家防官備案,必要時聲請書面內容補正。

Q7拿到家暴附條件處分書要做什麼?

三步驟:當天掃描存手機、確認警察機關副本已建檔、緊急報案時主動出示給員警看。

Q8怎麼確認警察機關真的收到副本?

撥電話至住所轄區警察局家防官窗口(不是 110),告知姓名與案號請對方查證建檔狀況。

Q9附條件處分期間怎麼算?

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算,書面送達是程序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但延遲送達會影響執行端反應速度。

Q10怎麼證明對方違反了附條件?

監視器、訊息截圖、目擊者證詞、報案紀錄三軌存證;緊急時直接撥 110 並告知有附條件處分,警察依家暴法 §35 可逕行逮捕。

Q11附條件處分 vs 民事保護令差在哪?

附條件附隨於刑事程序(針對被告人身自由),保護令是民事獨立救濟(被害人主動聲請),兩者可並存形成雙重保險。

Q12家暴法 §34 vs 刑事訴訟法 §56 文書送達差在哪?

§34 是家暴專法特別規定強制送達警察機關,§56 是刑訴一般送達規定。本條優先適用,警察機關副本是 §56 沒有的特殊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條件處分(家暴法 §31、§33)民事保護令(家暴法 §9)
法律性質刑事程序中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附條件限制民事獨立救濟,由法院依被害人聲請核發
啟動主體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
書面送達依據家暴法第 34 條家暴法第 17 條
違反後果撤銷處分另命羈押(§32);警察可逕行逮捕(§35)違反保護令罪 3 年以下有期徒刑(§61)
持續期間刑事程序終結為止通常保護令最長 2 年可延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0 条(保護命令/書面の送達は民事保全法準用)
🇰🇷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29 조(임시조치 결정의 송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 32 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送達)
🇩🇪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 1 i.V.m. § 214a FamFG(einstweilige Anordnungen, Zustell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15-9 à 515-13(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signification)
🇺🇸 美國VAWA-related state protective order statutes (e.g., 18 U.S.C. § 2265, Full Faith and Credit for Protection 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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