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4 條
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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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規定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須同時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
Q · 家暴案件法官口頭講的「附條件」,沒書面警察會理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同時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105 年修法把「警察機關」明文加入送達對象,正是為了堵住「法官講了但警察不知道」的執行漏洞。實務上若你只拿到口頭通知或書面未送達派出所,緊急報案時員警可能無從查證、延誤處理,建議當場要求書記官補送並自行掃描存手機。
白話解讀
同樣一段話,檢察官在偵查庭口頭說,跟寫成書面、送到當地派出所,效力天差地遠。第 34 條規定附條件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必須送達被告、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這條看似只是程序性規定,實際上是整個附條件機制能不能落地的關鍵。沒有書面,警察去現場處理時無從查證對方違反了什麼條件;沒有送達警察機關,警察根本不知道你受過這層保護,無法在你報案時立即介入。104 年的修法把「送達警察機關」加進去,就是為了堵住這個執行漏洞。對被害人來說,收到書面通知時要做兩件事:一、確認警察機關有收到副本;二、把書面內容掃描一份在手機,遇到狀況時可以直接出示給到場警察看。對被告而言,書面送達是條件正式生效的起算點,違反後果也從這天開始計算。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4 條為附條件處分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附條件)或第 33 條第 1 項(停止羈押附條件)作成處分時,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送達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確保附條件機制具備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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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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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附條件處分書一定要書面嗎?▾
依家暴法第 34 條必須書面,且要送達警察機關才能落地執行。
Q2為什麼要送到我家附近的警察局?▾
因為被害人住居所派出所是緊急報案第一線,沒收到副本就無法即時辨識保護身分。
Q3拿到附條件處分書要做什麼?▾
當天掃描存手機、確認警察機關副本、必要時聲請補正模糊條件。
Q4附條件什麼時候開始算?▾
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算,書面送達是程序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Q5附條件 vs 保護令差在哪?▾
附條件附隨於刑事程序針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保護令是民事獨立救濟,兩者可並存。
Q6被告違反附條件警察怎麼處理?▾
依家暴法第 35 條警察可逕行逮捕,但前提是警察機關手上有第 34 條送達的書面。
Q7書面送錯警察機關怎麼辦?▾
可向承辦書記官反映補送,並同時通知住所派出所家防官備案。
Q8104 年(其實是 2015 年/民國 104 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增列「送達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補上原規定只送被告、被害人造成警察不知情的執行漏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附條件處分(家暴法 §31、§33) | 民事保護令(家暴法 §9) |
|---|---|---|
| 法律性質 | 刑事程序中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附條件限制 | 民事獨立救濟,由法院依被害人聲請核發 |
| 啟動主體 | 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 |
| 書面送達依據 | 家暴法第 34 條 | 家暴法第 17 條 |
| 違反後果 | 撤銷處分另命羈押(§32);警察可逕行逮捕(§35) | 違反保護令罪 3 年以下有期徒刑(§61) |
| 持續期間 | 刑事程序終結為止 | 通常保護令最長 2 年可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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