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4-1 條
- 1.法院或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解送法院或檢察署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 二、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者。
- 2.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 3.前二項通知應於被告釋放前通知,且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通知。但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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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法院或檢察署釋放家暴被告前,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警察機關與家防中心轉知被害人。
Q · 加害人被放出來前,我會先收到通知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當家暴被告經訊問後獲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或羈押被撤銷、停止時,法院或檢察署應在「釋放前」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家防中心,再由其立即轉知被害人或家庭成員。通知得以電話、簡訊、傳真等簡便方式為之,以爭取時間。但被害人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除外。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的誕生,是用命換來的。2015 年之前台灣發生過這種事:一個家暴加害人被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無羈押必要就放了,被害人完全不知道他人已經出來,當晚她就被殺害。立法者看到這件事,寫下這條:只要加害人被釋放、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被撤銷,法院和檢察署必須「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和家防中心,然後由他們立刻通知你。關鍵字是「釋放前」,也就是加害人還沒走出看守所那道門,你就應該接到電話。通知方式可以很簡便,電話、簡訊、傳真都行,不用等公文。這條不保證你安全,但它保證你不會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找上門。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是釋放前通知義務的程序性規範:當家暴被告獲附條件釋放或羈押被撤銷、停止時,法院或檢察署須於釋放前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防中心,再轉知被害人,以消除加害人獲釋資訊的不對稱,降低被害人於不知情下遭報復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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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沒接到通知加害人已經被放出來了,怎麼辦?▾
先釐清哪個環節出問題:打電話給承辦檢察官書記官確認法院是否有發通知、警察分局家防官是否收到、家防中心社工是否聯繫過你。任何一環斷掉都可以要求說明並留下紀錄。內行人提示:要求家防中心出具「通知紀錄」是你的權利,如果紀錄寫了有通知但你沒收到,就要深究是電話沒打通還是打錯號碼,這份紀錄日後在檢討或請求國家賠償時是關鍵證據。
Q2我可以主動去問加害人目前的羈押狀態嗎?▾
可以。被害人可向承辦檢察署詢問案件進度,包含被告是否仍在羈押、是否已具保。內行人提示:每兩週主動打給書記官問一次進度,除了獲得資訊,也是讓承辦人員知道這個案子有家屬在追蹤,處理會更謹慎。請求詢問時記得登記「要求通知」的正式意思表示,讓自己穩穩落在第三十四條之一的受通知對象名單內。
Q3為什麼用電話或簡訊通知,不怕被被告聽到或截獲嗎?▾
這條第三項允許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知,就是為了爭取時間。書面公文從發文到送達可能要好幾天,但加害人幾小時後就走出看守所,無法等紙本。內行人提示:跟家防中心約定暗語或只用特定號碼通知,避免簡訊內容被家中成員看見,這是可以主動要求的安排,也可以指定特定時段才通知。
Q4家暴加害人交保會通知被害人嗎?▾
會。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羈押被撤銷時,法院或檢察署須於釋放前即時通知警察與家防中心轉知被害人。
Q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之一是什麼?▾
規範加害人獲釋前的即時通知義務,讓被害人在加害人離開看守所前先得知並採取保護措施。
Q6這條的「釋放」包含哪些情形?▾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命釋放,以及羈押經法院撤銷或停止四種,皆須通知。
Q7誰負責通知、又通知給誰?▾
法院或檢察署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家防中心,再由其轉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Q8我要怎麼確保自己會收到釋放通知?▾
向承辦檢警表示要求通知並登記為受通知對象,同時讓家防中心保有最新手機與安全居所資訊。
Q9沒收到加害人釋放的通知怎麼辦?▾
釐清通知鏈斷在法院、警察還是家防中心,要求出具通知紀錄,並向地檢署或家防委員會提書面異議。
Q10接到釋放通知後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啟動預先規劃的30分鐘行動:鎖門、聯繫可求助的人、必要時離家至安全處所。
Q11如何避免通知簡訊被家中加害人看見?▾
可與家防中心約定特定號碼、暗語或指定通知時段,這是可主動要求的安排。
Q12釋放前通知(34之一)和出獄前通知(42條)差在哪?▾
34之一是偵審中附條件釋放、由法院檢察署於釋放前通知;42條是服刑後出獄、由矯正機關於出獄前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4_1 | art_42 |
|---|---|---|
| 適用階段 | 偵查或審判中,被告獲附條件釋放或羈押被撤銷、停止 | 判決確定服刑後,受刑人預定出獄 |
| 通知義務人 | 法院或檢察署 | 矯正機關 |
| 通知時點 | 釋放前 | 出獄前 |
| 風險特性 | 釋放決定突發、時間極短,預警最緊迫 | 出獄日期可預期,預警時間較充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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