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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2.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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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II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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