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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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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2. 2.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之1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對具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的家暴被害人,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Q · 離開家暴後想工作,但很久沒上班、沒信心,有專屬的就業協助嗎?

有,可依家暴法58-1申請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之1,只要你具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勞工主管機關就應提供「預備性就業」(先在庇護性、低壓力環境重建工作節奏與自信)或「支持性就業」(社工或就業輔導員陪同進入真實職場、協助與雇主溝通與危機介入)。這不是一般職業介紹所的媒合,而是針對家暴被害人量身設計的陪跑制度,可與第58條的緊急生活扶助銜接,形成過渡期的雙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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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被家暴了十年的人重新進入職場是什麼感覺?履歷上有一段大片空白無法解釋、面試時緊張到講不清楚話、對權力不對等的職場情境特別敏感、甚至不確定自己是否還有能力上班。這些都不是意志力能解決的問題。家暴法第58條解決短期經濟的補助,但補助不能領一輩子,真正的出路是就業。可是把這類被害人推進一般就業市場,等於把他們丟進冰水裡。第58條之1看到這個落差,做了兩件事:「預備性就業」(先進入模擬或低壓力的工作環境重建自信與技能)和「支持性就業」(有社工或就業輔導員陪同進入真實職場,處理適應問題)。這不是職業介紹所式的媒合,是陪跑員制度。很多家暴被害人以為自己「能力不足就不配找工作」,其實「能力不足」正是進入本條制度的關鍵字。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之1是家暴被害人就業重建的專屬規定: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的被害人,課予勞工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庇護性環境重建職能)或支持性就業(社工陪同進入真實職場)的義務,補位於緊急生活扶助等經濟補助之後的長期自立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備性就業跟支持性就業差在哪?我適合哪種?

預備性就業是還沒進真實職場前,先在庇護性質環境做簡單工作,重建自信與基本職能;支持性就業是已進入真實職場、但需社工或輔導員陪同協助。離開職場很久、完全沒信心,建議從預備性起步;有基本能力、擔心人際與情緒,直接走支持性。兩者可依序使用,先預備性3到6個月再轉支持性最穩。

Q2這條有薪水嗎?算是正式工作嗎?

預備性就業階段多為職訓或庇護工場型,會有津貼或薪資,重點是訓練不是報酬;支持性就業階段已是正式就業,雇主須依勞基法給薪,社工只是陪伴不取代勞動契約。可與第58條緊急生活扶助疊加,通常足以撐過過渡期。

Q3家暴被害人怎麼申請第58條之1的就業服務?

聯繫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就業輔導窗口或勞工局,明確說要申請「家暴法第58條之1的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由社工評估就業能力等級後安排職訓、職場體驗或一對一職涯輔導。

Q4我不是完全不能工作,符合申請資格嗎?

符合。本條門檻是「就業能力不足」而非「完全無就業能力」。只要你覺得直接進一般職場會撐不住、需要階段性支援,就符合申請條件。

Q5家暴法第58條之1是什麼?

規定勞工主管機關須對就業能力不足的家暴被害人,提供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是被害人經濟自立的專屬通道。

Q6預備性就業跟支持性就業差在哪?

預備性是進真實職場前在庇護環境重建職能;支持性是已進真實職場、社工陪同協助適應。可先預備性再轉支持性。

Q7什麼叫「就業能力不足」?

指有就業意願,但因長期受暴等因素尚無法直接適應一般職場、需階段性支援的狀態,不是完全無工作能力。

Q8預備性就業有薪水嗎?

預備性階段多為職訓津貼或庇護工場型薪資,重點在訓練;支持性階段已是正式就業,雇主須依勞基法給薪。

Q9家暴被害人怎麼申請就業服務?

聯繫家暴防治中心就業窗口或勞工局,明確說要申請「家暴法58-1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由社工評估安排。

Q10預備性就業要去哪裡申請?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就業輔導窗口提出,由其轉介職訓或庇護性工作。

Q11申請就業服務需要什麼條件?

兩個要件:具就業意願、且就業能力不足。符合即可申請,門檻不是「完全不能工作」。

Q12緊急生活扶助快到期了怎麼銜接就業?

在領扶助期間就啟動58-1預備性就業,把補助期當職業重建期,形成無縫過渡,不要等補助斷了才開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預備性就業支持性就業
適用時機尚未進入真實職場、信心與職能待重建已具基本能力、需協助處理職場人際與適應
工作環境庇護性、低壓力的模擬或訓練環境真實職場,社工/輔導員陪同
薪資性質多為職訓津貼或庇護工場薪資,重點在訓練正式勞動契約,雇主依勞基法給薪
主要目的重建自信、恢復工作節奏、建立基本職能穩定就業、處理適應問題、危機介入
實務路徑建議先做3-6個月預備性後接續轉入,最穩定

預備性就業

適用時機
尚未進入真實職場、信心與職能待重建
工作環境
庇護性、低壓力的模擬或訓練環境
薪資性質
多為職訓津貼或庇護工場薪資,重點在訓練
主要目的
重建自信、恢復工作節奏、建立基本職能
實務路徑
建議先做3-6個月

支持性就業

適用時機
已具基本能力、需協助處理職場人際與適應
工作環境
真實職場,社工/輔導員陪同
薪資性質
正式勞動契約,雇主依勞基法給薪
主要目的
穩定就業、處理適應問題、危機介入
實務路徑
預備性後接續轉入,最穩定

立法沿革 1

(1040123 增訂)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經濟自立是影響家庭暴力被害人能否離開受暴關係的重要關鍵,故為協助被害人經濟自立,第八條已將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納入,惟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對被害人身心狀況影響甚鉅,進而影響被害人就業能力,爰僅提供就業媒合或職場關懷,尚無法真正協助被害人進入職場。為協助被害人提早適應職場,強化其就業信心及能力,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經濟自立是影響家庭暴力被害人能否離開受暴關係的重要關鍵,故為協助被害人經濟自立,第八條已將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納入,惟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對被害人身心狀況影響甚鉅,進而影響被害人就業能力,爰僅提供就業媒合或職場關懷,尚無法真正協助被害人進入職場。為協助被害人提早適應職場,強化其就業信心及能力,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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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1 條規定:「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