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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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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2. 2.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3. 3.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4.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 5.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6. 6.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規定六類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訴訟律師費、安置房租、子女教育托育,成年人另可申請創業貸款。

Q · 家暴被害人能拿到哪些補助?

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等六類補助及創業貸款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地方主管機關得核發六類補助:緊急生活扶助費、非健保醫療與身心治療諮商輔導費、訴訟與律師費、安置與房租、子女教育生活及托育費、其他必要費用。其中前兩款準用於目睹家暴的兒少;成年被害人另得依第4項申請創業貸款(由勞動部主管的微型創業鳳凰專案)。對象、條件、金額由各縣市自治條例定之。

深度解讀

離開那個家的時候,很多被害人身上只剩手機、身分證、一疊不夠三個月生活的現金。這就是為什麼家暴受害者會「又回去」的真正原因,不是愛,是錢。房租、醫藥費、孩子的學費、律師費,沒有一樣能靠意志力撐過去。家暴法第58條把這個困局拆成六個口袋加一筆創業啟動金:緊急生活扶助費、非健保醫療與身心治療費、訴訟費與律師費、安置與房租、子女教育與托育費、其他必要費用,再加上成年被害人可以申請創業貸款。這些不是「愛心補助」,是法定權利。而且第2項特別把目睹家暴的兒少納入前兩款準用範圍,這是一般人完全不會想到的制度設計。真正的問題是多數被害人根本不知道這些補助存在、申請管道是什麼、需要什麼文件。知道的人跟不知道的人,離開家暴關係的成功率差了一個量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非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少年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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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