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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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須透過戶政、國小及醫療機構,在結婚、出生、小學註冊時主動發送家暴防治資料給民眾。
Q · 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沒給我家暴防治資料,正常嗎?
不正常,這是戶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主動提供家暴防治資料,沒提供就是機關未盡法定義務。你可以走進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衛生所或社政窗口要求領取,他們應備齊。資料內容依法須包含家庭暴力對子女與家庭的影響,以及具體防治服務資訊。
深度解讀
人生有四個時刻,你會和一位政府承辦員隔著櫃檯講話:辦結婚登記、辦出生登記、帶小孩去小學註冊、陪家人去醫院生小孩。這條法律把這四個時刻變成國家級的家暴防治接觸點。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家暴防治資料給醫療院所、公私立國小、戶政機關,而這三種機關必須主動把資料交到你手上。資料裡要寫清楚:家暴對孩子和家庭造成什麼影響、有哪些防治服務可以求助。你大概從來沒細看過那些櫃檯上的小冊子,但那些不是熱心公益,是法律強制要求的佈建。沒拿到就是承辦機關失職,不是你運氣不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俾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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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