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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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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2. 2.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須透過戶政、國小及醫療機構,在結婚、出生、小學註冊時主動發送家暴防治資料給民眾。

Q · 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沒給我家暴防治資料,正常嗎?

不正常,這是戶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主動提供家暴防治資料,沒提供就是機關未盡法定義務。你可以走進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衛生所或社政窗口要求領取,他們應備齊。資料內容依法須包含家庭暴力對子女與家庭的影響,以及具體防治服務資訊。

深度解讀

人生有四個時刻,你會和一位政府承辦員隔著櫃檯講話:辦結婚登記、辦出生登記、帶小孩去小學註冊、陪家人去醫院生小孩。這條法律把這四個時刻變成國家級的家暴防治接觸點。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家暴防治資料給醫療院所、公私立國小、戶政機關,而這三種機關必須主動把資料交到你手上。資料裡要寫清楚:家暴對孩子和家庭造成什麼影響、有哪些防治服務可以求助。你大概從來沒細看過那些櫃檯上的小冊子,但那些不是熱心公益,是法律強制要求的佈建。沒拿到就是承辦機關失職,不是你運氣不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俾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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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