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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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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2. 2.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須透過戶政、國小及醫療機構,在結婚、出生、小學註冊時主動發送家暴防治資料給民眾。

Q · 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沒給我家暴防治資料,正常嗎?

不正常,這是戶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主動提供家暴防治資料,沒提供就是機關未盡法定義務。你可以走進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衛生所或社政窗口要求領取,他們應備齊。資料內容依法須包含家庭暴力對子女與家庭的影響,以及具體防治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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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生有四個時刻,你會和一位政府承辦員隔著櫃檯講話:辦結婚登記、辦出生登記、帶小孩去小學註冊、陪家人去醫院生小孩。這條法律把這四個時刻變成國家級的家暴防治接觸點。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家暴防治資料給醫療院所、公私立國小、戶政機關,而這三種機關必須主動把資料交到你手上。資料裡要寫清楚:家暴對孩子和家庭造成什麼影響、有哪些防治服務可以求助。你大概從來沒細看過那些櫃檯上的小冊子,但那些不是熱心公益,是法律強制要求的佈建。沒拿到就是承辦機關失職,不是你運氣不好。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為預防宣導的組織性義務規範: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並提供家暴防治資料予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再由這三類機關於新生兒出生、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出生登記等時點主動轉發予民眾,建立以人生轉折點為觸達時機的預防佈建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婚登記時沒人給我家暴防治資料,這有差嗎?

有差。這條規定戶政機關在辦結婚登記時應主動提供,沒提供就是機關沒盡到法定義務。你可以直接走進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鎮市區公所的社政窗口要求領取。若整個轄區都拿不到,可向縣市議員或 1999 反映。

Q2這些資料真的有用嗎?還是只是口號宣導?

實用資訊多於口號。合格資料會包含 113 保護專線、地方家暴防治中心地址電話、保護令申請流程、驗傷取證要點及目睹家暴兒童的心理影響說明。其真正目標讀者常是身邊親友、鄰居、老師,讓他們有機會成為第一個說「我覺得你需要幫忙」的人。

Q3哪些機關有義務發放家暴防治資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三類機關有義務轉發,而資料的製作與提供來源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放對象為新生兒父母、小學新生父母、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是什麼?

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於結婚、出生、小學註冊等時點,透過戶政、國小、醫療機構主動發放家暴防治資料的組織性義務。

Q5結婚登記會拿到什麼家暴防治資料?

依法須含家暴對子女與家庭的影響說明,以及 113 專線、防治中心、保護令流程等防治服務資訊。

Q6家暴防治資料裡面包含哪些內容?

第二項明定須包含兩大塊:家庭暴力對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求助管道與流程)。

Q7結婚登記沒拿到家暴防治資料怎麼辦?

直接向戶政、衛生所或社政窗口要求領取;整個轄區都缺可向 1999 或縣市議員反映執行落差。

Q8去哪裡可以拿到家暴防治法第57條規定的資料?

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鎮市區公所社政窗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應備齊,可直接索取。

Q9發現家暴想求助第一步該做什麼?

急難先撥 113 保護專線取得即時協助與庇護,再依指引至防治中心辦理後續服務與保護令。

Q10怎麼確認學校有發家暴防治資料?

查小一新生家長手冊是否含家暴防治頁;若無,代表學校未接到主管機關對應資料,可向校方或教育局反映。

Q11家暴防治法第56條 vs 第57條差在哪?

56條給「被害人」事後救濟服務資料;57條給「一般民眾」在人生時點的事前預防資料,對象與時機都不同。

Q12家暴防治資料 vs 保護令申請差在哪?

資料是資訊地圖(告訴你能求助什麼);保護令是司法救濟程序(向法院聲請限制相對人行為),前者引導至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 56Article 57
規範對象主管機關製作「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書面資料主管機關製作「家暴防治」資料並交由機構轉發
送達對象已知的家暴被害人新婚夫妻、新生兒父母、小學新生家長等一般民眾
功能定位事後救濟導向(已發生)事前預防導向(未發生)
觸達時機被害人接觸服務體系時結婚、出生、小學註冊等人生轉折點

Article 56

規範對象
主管機關製作「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書面資料
送達對象
已知的家暴被害人
功能定位
事後救濟導向(已發生)
觸達時機
被害人接觸服務體系時

Article 57

規範對象
主管機關製作「家暴防治」資料並交由機構轉發
送達對象
新婚夫妻、新生兒父母、小學新生家長等一般民眾
功能定位
事前預防導向(未發生)
觸達時機
結婚、出生、小學註冊等人生轉折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配偶者暴力防止法(教育及び啓発の責務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가정폭력방지법(가정폭력 예방교육·홍보 책무 관련 규정)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6条(家庭暴力预防的宣传教育)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住院未成年人之父母」意義不明,爰予刪除;另學校與家庭互動密切,為加強宣導,爰將資料提供對象增列公、私立國民小學。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住院未成年人之父母」意義不明,爰予刪除;另學校與家庭互動密切,為加強宣導,爰將資料提供對象增列公、私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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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