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6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
- 2.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其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項資料交付病人。
- 3.第一項資料,不得記明庇護所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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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6 條規定主管機關須製作被害人權益書面資料,醫事人員知悉病人為家暴被害人時應交付,且資料不得記明庇護所地址。
Q · 去醫院驗傷,醫護人員一定要給我家暴資源資料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6 條第二項,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將主管機關製作的權益、救濟及服務書面資料交付病人,這是強制義務而非醫院的善意。第一項要求主管機關製作這份資料供取閱,第三項則明文禁止資料記明庇護所地址,避免施暴者循線追蹤。若醫護未主動提供,你可當場索取,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反映。
白話解讀
你受暴後第一個會接觸到的「外人」,通常不是社工、不是律師,是急診室那個替你縫傷口的醫生或護理師。這條法律對他們下了一道命令:當他們判斷你是家暴受害者時,必須交給你一份書面資料,裡面寫著你能用的所有資源,包括保護令怎麼聲請、庇護所怎麼進、補助怎麼領。重點不是這份資料本身,重點是你不知道你有權拿。多數人在驗傷台上只想著快點離開那個讓自己崩潰的地方,醫護人員如果沒主動給,你也不會想到要問。但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不是「醫院的善意」。第三項還藏了一個保命設計:這份資料絕對不能寫庇護所的地址,因為一旦施暴者翻到你的東西,後果不堪設想。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6 條為被害人資訊保障的程序性規範,課予地方主管機關製作權益、救濟及服務書面資料的義務,並要求醫事人員於知悉病人為家暴被害人時主動交付,同時明文禁止該資料記載庇護所地址,於資訊充分揭露與庇護安全保密之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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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院沒主動給家暴資料,我可以要求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是醫事人員的法定義務,醫護未給可直接索取或撥 113 反映。
Q2這份家暴資料裡會有庇護所地址嗎?▾
不會。第三項明文禁止記明庇護所地址,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Q3家暴被害人權益資料裡有什麼內容?▾
含保護令聲請流程、113 專線、各縣市家防中心窗口、緊急庇護與補助管道。
Q4哪些人有交付這份資料的義務?▾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病人為家暴被害人即有義務;醫療機構與警察機關亦取用提供。
Q5醫護沒交付資料會怎樣?▾
屬未盡法定義務,被害人得向衛生主管機關反映,醫療機構可能涉行政責任。
Q6拿到資料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拍照存雲端(紙本易被搜出),記下 113 與家防中心電話,同時請求開立驗傷診斷書。
Q7交付資料義務和家暴通報義務一樣嗎?▾
不同。交付資料是本條(§56),通報主管機關是第 50 條,兩者構成完整保護鏈。
Q8這份資料和驗傷診斷書有什麼不同?▾
資料告訴你「下一步去哪求助」,驗傷診斷書(§52)是日後聲請保護令的關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56 | report_duty_§50 |
|---|---|---|
| 義務內容 | 交付被害人權益書面資料 | 向主管機關通報家暴事件 |
| 對象 | 病人(被害人本人) | 主管機關(橫向通報) |
| 目的 | 讓被害人知道可用資源 | 啟動公權力介入與保護 |
| 保密設計 | 禁記庇護所地址(§56 III) | 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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