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5 條
- 1.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
- 2.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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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5 條讓處遇計畫執行機關得將加害人出席與進度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辯護人,缺席或施暴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
Q · 保護令命加害人上處遇課程,被害人能查到他有沒有去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機關(構)得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或其律師因此有合法管道掌握出席率與評估報告。若加害人缺席、時數不足或在課程中恐嚇施暴,依第 2 項執行機關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解讀
保護令下來了,法官要求加害人去上處遇計畫(政府指定的家暴加害人輔導課程)。你鬆了一口氣,以為系統會接手。但一個月過去、兩個月過去,你心裡有個聲音在問:他到底有沒有真的去?還是偷偷裝病請假?這條就是為這個聲音而存在的。它讓執行處遇的機構「有權」告訴你、告訴你的律師、告訴司法機關,加害人的出席狀況和進度。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加害人缺席、時數不足,或在課堂上又開始恐嚇施暴,執行機構必須通報縣市主管機關。這代表什麼?他一缺席,系統就啟動。他不是關在黑箱裡等課上完,每一堂的狀況都會被記錄、被回報。你不是在盲目等結果,你有資格拿到進度報告。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5 條為處遇計畫執行階段的資訊揭露與通報規範,賦予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三項權限:告知司法機關與被害人處遇情事、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的處遇資料、向司法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加害人資料;並於加害人拒絕處遇、時數不足或有恐嚇施暴等情形時,課以執行機關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及協調處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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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下來後,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去上處遇課程?▾
依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透過律師或自行向指定的處遇執行機關請求告知,可掌握出席率與評估報告。
Q2加害人不去上處遇課程會怎樣?▾
依第 2 項執行機關應通報主管機關;拒絕處遇還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
Q3處遇執行紀錄可以當延長保護令的證據嗎?▾
可以。中立機構的出席與評估紀錄,在聲請延長保護令或監護權訴訟時的說服力高於口頭陳述。
Q4誰有權看加害人的處遇資料?▾
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屬指定對象間的專業流通,非公開揭露。
Q5加害人在課堂上又恐嚇施暴怎麼辦?▾
依第 2 項屬通報事由,執行機關應告知主管機關;被害人可主動反映以加速處理。
Q6處遇執行機關可以調閱加害人在別處的紀錄嗎?▾
可以。第 1 項第 2 款明定執行機關得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Q7處遇出席紀錄會影響加害人的假釋或緩刑嗎?▾
可能。第 1 項第 3 款可將資料告知監獄監務委員會,處遇表現可能影響假釋或緩刑裁量。
Q8第 55 條有沒有期限限制?▾
無特定時效,但於保護令有效期間(通常至多 2 年)內適用,每次缺席或違規都可能觸發即時通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加害人配合 | 加害人不配合 |
|---|---|---|
| 出席狀況 | 準時全程出席、紀錄良好 | 缺席、時數不足、消極抵抗被記錄 |
| 對主管機關通報 | 無須通報 | 執行機關應依第 2 項通報主管機關 |
| 刑事風險 | 無 | 拒絕處遇可能構成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後續訴訟影響 | 有利於爭取監護權、緩刑 | 成為延長保護令、監護權審理的不利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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