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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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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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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處遇計畫
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
辯護人
。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
家庭暴力
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
調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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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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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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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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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執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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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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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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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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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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