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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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II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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