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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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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評估標準、跨機關連繫制度與執行機關資格。

Q · 保護令上寫的「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到底是上課還是治療?由誰決定?

依專業評估決定,可能是認知輔導教育、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必須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三件事:一、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由誰評估、要不要處遇、處遇多久);二、司法機關、被害人保護執行機關與加害人處遇執行機關之間的連繫與評估制度;三、執行機關的資格條件。處遇模式可能包含認知輔導教育、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由專業評估決定強度,而非一律上課。

白話解讀

法官在保護令上寫「命相對人完成24週加害人處遇計畫」,對方心裡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是真的要去,還是走走形式?答案藏在第54條授權的一份「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裡。這份由中央主管機關(現為衛福部)訂定的規範,決定了三件事: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怎麼判斷加害人要不要處遇、要處遇多久)、機關之間的聯繫制度(法院、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機構之間怎麼串接)、還有執行機關的資格(誰有資格提供這種治療)。這條看起來是行政授權條款,沒什麼戲劇性,但它是台灣家暴司法系統裡唯一試著「改變加害人」而非只懲罰加害人的機制。處遇計畫有沒有牙齒,全看這條授權出去的規範寫得多嚴格、配套多完整。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為授權性條款,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司法機關與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處遇執行機關間的連繫評估制度,以及執行機關的資格條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負責處遇制度的推動、發展、協調與督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加害人處遇計畫要花多少時間?誰決定時數?

依本條授權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時數由法院依精神科醫師或指定鑑定人的評估結果決定,認知輔導教育常見 24 至 36 週、每週 2 小時,戒癮治療依醫療需要可能更長。若為刑事緩起訴附條件,時數由檢察官依規範指定。

Q2加害人如果不去處遇會怎樣?

家暴防治中心會先通知,情節嚴重則移送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61條),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緩起訴附條件,不完成會被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原案。

Q3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對家暴加害人的矯治措施,可能含認知輔導教育、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由專業評估決定強度。

Q4家暴法第54條規定什麼?

授權衛福部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評估標準、機關連繫制度與執行機關資格。

Q5什麼是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訂定的全國一致操作規範,是處遇命令的具體執行依據。

Q6加害人處遇計畫由誰訂定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負責訂定,並會同相關機關推動、協調與督導。

Q7加害人處遇要去多久?由誰決定時數?

由法院依精神科醫師或鑑定人評估決定,認知輔導常見 24-36 週,戒癮治療依醫療需要。

Q8加害人不去處遇會怎樣?

家暴中心先通知,情節嚴重移送違反保護令罪(第61條),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Q9被害人可以查加害人有沒有去處遇嗎?

可以,依本條機關連繫機制,執行機構會回報到課狀況,被害人可向家暴防治中心查詢。

Q10怎麼確認保護令的處遇命令內容?

處遇模式與時數記載於保護令或評估結果,可向核發法院或家暴防治中心確認。

Q11保護令處遇命令 vs 緩起訴附條件處遇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命令、違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後者由檢察官命令、未完成撤銷緩起訴起訴原案。

Q12加害人處遇 vs 刑事處罰差在哪?

處遇是矯治導向(改變行為),刑事處罰是制裁,兩者可能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徑法源由誰命令違反效果
保護令處遇命令家暴法第14條+第54條規範法院違反保護令罪(第61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起訴附完成處遇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家暴法第54條規範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原案

法源

保護令處遇命令
家暴法第14條+第54條規範
緩起訴附完成處遇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家暴法第54條規範

由誰命令

保護令處遇命令
法院
緩起訴附完成處遇條件
檢察官

違反效果

保護令處遇命令
違反保護令罪(第61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起訴附完成處遇條件
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原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0조(보호처분 중 이수명령·수강명령)
法國Code pénal — stage de responsabilisation pour la prévention et la lutte contre les violences conjugales(責任化研習處分,無單一授權條文)
美國州法層級之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 (BIP) 認證標準(無單一聯邦條文,VAWA 提供經費但不訂處遇標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施行日期。

(0960305 全文修正)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121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本條所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本法主管機關同為衛生福利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由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業務,不受本條修正影響,併予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28 制定)

明定施行日期。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121 修正)

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本條所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本法主管機關同為衛生福利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由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業務,不受本條修正影響,併予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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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