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 2.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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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評估標準、跨機關連繫制度與執行機關資格。
Q · 保護令上寫的「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到底是上課還是治療?由誰決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必須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三件事:一、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由誰評估、要不要處遇、處遇多久);二、司法機關、被害人保護執行機關與加害人處遇執行機關之間的連繫與評估制度;三、執行機關的資格條件。處遇模式可能包含認知輔導教育、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由專業評估決定強度,而非一律上課。
白話解讀
法官在保護令上寫「命相對人完成24週加害人處遇計畫」,對方心裡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是真的要去,還是走走形式?答案藏在第54條授權的一份「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裡。這份由中央主管機關(現為衛福部)訂定的規範,決定了三件事: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怎麼判斷加害人要不要處遇、要處遇多久)、機關之間的聯繫制度(法院、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機構之間怎麼串接)、還有執行機關的資格(誰有資格提供這種治療)。這條看起來是行政授權條款,沒什麼戲劇性,但它是台灣家暴司法系統裡唯一試著「改變加害人」而非只懲罰加害人的機制。處遇計畫有沒有牙齒,全看這條授權出去的規範寫得多嚴格、配套多完整。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為授權性條款,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處遇計畫的評估標準、司法機關與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處遇執行機關間的連繫評估制度,以及執行機關的資格條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負責處遇制度的推動、發展、協調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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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由本條授權的處遇規範與專業評估決定的矯治措施,可能含認知輔導教育、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
Q2家暴法第54條規定什麼?▾
授權衛福部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明定評估標準、機關連繫制度與執行機關資格。
Q3加害人處遇計畫由誰訂定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本條訂定全國一致的處遇計畫規範。
Q4加害人處遇要去多久?▾
由法院依精神科醫師或鑑定人評估決定,認知輔導教育常見 24-36 週、每週約 2 小時,戒癮治療依醫療需要可能更長。
Q5加害人不去處遇會怎樣?▾
家暴防治中心先通知,情節嚴重移送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61條),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Q6被害人可以查加害人有沒有去處遇嗎?▾
可以。依本條的機關連繫機制,處遇執行機構會將到課狀況告知司法機關與被害人,被害人可向家暴防治中心查詢。
Q7保護令處遇命令和緩起訴附條件處遇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核發、違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後者由檢察官命令、未完成會被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原案,但兩者執行標準都引用本條規範。
Q8處遇命令只是緩起訴附條件,逃避會怎樣?▾
一樣嚴重。不完成附條件會被撤銷緩起訴、起訴原案,是很多加害人低估的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路徑 | 法源 | 由誰命令 | 違反效果 |
|---|---|---|---|
| 保護令處遇命令 | 家暴法第14條+第54條規範 | 法院 | 違反保護令罪(第61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緩起訴附完成處遇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家暴法第54條規範 | 檢察官 | 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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