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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02240 號
要旨
頒發「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主旨
頒發「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如附件,請 查照。說 明:依 總統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該法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是以,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檢察機關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為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對家庭暴力犯罪之加害人為附條件之具保等處分,並監督受緩刑宣告或假釋中之受保護管束人有無違反法院依家庭暴方防治法令其遵守之一定事項。為期執行時能落實立法意旨,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爰訂頒「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編 註: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30 期 13-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