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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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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辦法,是家暴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Q · 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處理,是寫在這條嗎?

不是。實際流程在本條授權衛福部訂的「辦法」裡

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跑,不是看第64條本身。第64條是授權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一部「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真正規範社工、警察、法院作業流程的,是那部辦法的具體條文。沒有第64條的授權,主管機關就沒有訂定該辦法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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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常有太細節的東西寫不進本文,這種情況立法者會設一條「授權條款」,告訴行政機關:這些細節你自己去訂行政命令。本條就是授權衛福部制定「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真正讓家暴案件跑起來的是這個辦法的具體流程,而不是本條文本身。但沒有這條授權,衛福部就沒有制定那個辦法的法律基礎。這是台灣行政法「法律授權、行政執行、地方落實」三層結構的典型縮影。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為授權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行政機關辦理家暴案件之管轄、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執行等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民國112年修法明定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家暴防治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查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處理,應該看哪個規範?

本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才是實務作業依據。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該名稱全文。法律本文+施行細則+該辦法=完整執行規範,只看家暴法本體通常看不到具體程序。

Q2「授權明確性原則」是什麼?為什麼112年要修這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大法官確立的憲法原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須明確寫出目的、內容、範圍,不能空白授權。112年修法把這三項明定入本條,即回應此原則。若認為某授權辦法超出法律本意,可援引此原則於行政訴訟中主張該命令部分違法。

Q3辦法和施行細則差在哪裡?

兩者都是衛生福利部訂的法規命令,但授權來源不同:辦法依第64條授權、聚焦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施行細則依第65條授權、補充全法施行的一般事項。處理具體保護令程序問題時,優先查辦法。

Q4家暴法第64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的辦法,是家暴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Q5第64條授權訂的「辦法」是哪一部?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規範第一線具體作業流程。

Q6什麼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空白授權;涉及罰則或權利義務者要求更嚴。

Q7家暴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負責家暴防治政策與依本條訂定相關辦法。

Q8家暴案件實際流程要怎麼查?

查依第64條授權訂定的辦法全文,再搭配母法第11、12、21條與施行細則三層併讀。

Q9怎麼找到第64條授權的那部辦法?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辦法全名,即可取得最新版全文與作業細節。

Q10行政機關沒照辦法處理,怎麼救濟?

於陳情、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援引辦法具體條文,主張作業違法,比僅引用家暴法本文更有力。

Q11怎麼判斷該查法律、辦法還是施行細則?

管轄與保護令程序面查辦法;全法施行補充事項查施行細則;實體權利依據查法律本文。

Q12第64條的辦法 vs 第65條的施行細則差在哪?

辦法依第64條、聚焦保護令管轄聲請執行;施行細則依第65條、補充全法施行一般事項。授權來源與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規範例制定者內容
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12、21條立法院保護令的管轄、聲請與執行的母法依據
法規命令(辦法)行政機關辦理家暴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衛生福利部(依第64條授權)第一線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的具體作業流程
施行細則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衛生福利部(依第65條授權)全法施行的補充性事項
地方自治法規各直轄市、縣市家暴防治自治規則地方政府在地落實的執行規定

規範例

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12、21條
法規命令(辦法)
行政機關辦理家暴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施行細則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地方自治法規
各直轄市、縣市家暴防治自治規則

制定者

法律
立法院
法規命令(辦法)
衛生福利部(依第64條授權)
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依第65條授權)
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政府

內容

法律
保護令的管轄、聲請與執行的母法依據
法規命令(辦法)
第一線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的具體作業流程
施行細則
全法施行的補充性事項
地方自治法規
在地落實的執行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委任立法の限界(憲法41条・73条6号、白紙委任の禁止)
韓國포괄위임금지원칙 — 헌법 제75조(위임 시 구체적 범위 명시 요구)
中國授权立法明确性 — 立法法关于授权决定须载明目的、事项、范围之要求
德國Art. 80 Abs. 1 GG(Verordnungsermächtigung:Inhalt, Zweck und Ausmaß müssen im Gesetz bestimmt sein)
法國incompétence négative + répartition loi/règlement(Constitution art. 34 et 37)
美國nondelegation doctrine — 'intelligible principle'(J.W. Hampton v. United States, 192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全文修正)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121 修正)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定明授權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

  • 行政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聲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121 修正)

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定明授權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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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4 條規定:「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