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4 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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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辦法,是家暴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Q · 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處理,是寫在這條嗎?
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跑,不是看第64條本身。第64條是授權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一部「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真正規範社工、警察、法院作業流程的,是那部辦法的具體條文。沒有第64條的授權,主管機關就沒有訂定該辦法的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常有太細節的東西寫不進本文,這種情況立法者會設一條「授權條款」,告訴行政機關:這些細節你自己去訂行政命令。本條就是授權衛福部制定「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真正讓家暴案件跑起來的是這個辦法的具體流程,而不是本條文本身。但沒有這條授權,衛福部就沒有制定那個辦法的法律基礎。這是台灣行政法「法律授權、行政執行、地方落實」三層結構的典型縮影。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為授權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行政機關辦理家暴案件之管轄、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執行等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民國112年修法明定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家暴防治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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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查家暴案件實際怎麼處理,應該看哪個規範?▾
本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才是實務作業依據。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該名稱全文。法律本文+施行細則+該辦法=完整執行規範,只看家暴法本體通常看不到具體程序。
Q2「授權明確性原則」是什麼?為什麼112年要修這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大法官確立的憲法原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須明確寫出目的、內容、範圍,不能空白授權。112年修法把這三項明定入本條,即回應此原則。若認為某授權辦法超出法律本意,可援引此原則於行政訴訟中主張該命令部分違法。
Q3辦法和施行細則差在哪裡?▾
兩者都是衛生福利部訂的法規命令,但授權來源不同:辦法依第64條授權、聚焦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施行細則依第65條授權、補充全法施行的一般事項。處理具體保護令程序問題時,優先查辦法。
Q4家暴法第64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家暴案件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的辦法,是家暴行政命令體系的法律源頭。
Q5第64條授權訂的「辦法」是哪一部?▾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規範第一線具體作業流程。
Q6什麼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空白授權;涉及罰則或權利義務者要求更嚴。
Q7家暴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負責家暴防治政策與依本條訂定相關辦法。
Q8家暴案件實際流程要怎麼查?▾
查依第64條授權訂定的辦法全文,再搭配母法第11、12、21條與施行細則三層併讀。
Q9怎麼找到第64條授權的那部辦法?▾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辦法全名,即可取得最新版全文與作業細節。
Q10行政機關沒照辦法處理,怎麼救濟?▾
於陳情、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援引辦法具體條文,主張作業違法,比僅引用家暴法本文更有力。
Q11怎麼判斷該查法律、辦法還是施行細則?▾
管轄與保護令程序面查辦法;全法施行補充事項查施行細則;實體權利依據查法律本文。
Q12第64條的辦法 vs 第65條的施行細則差在哪?▾
辦法依第64條、聚焦保護令管轄聲請執行;施行細則依第65條、補充全法施行一般事項。授權來源與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層級 | 規範例 | 制定者 | 內容 |
|---|---|---|---|
| 法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12、21條 | 立法院 | 保護令的管轄、聲請與執行的母法依據 |
| 法規命令(辦法) | 行政機關辦理家暴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衛生福利部(依第64條授權) | 第一線管轄與保護令聲請、執行的具體作業流程 |
| 施行細則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衛生福利部(依第65條授權) | 全法施行的補充性事項 |
| 地方自治法規 | 各直轄市、縣市家暴防治自治規則 | 地方政府 | 在地落實的執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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