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3-1 條
- 1.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 2.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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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不法侵害者,得準用保護令、緊急安置與違反保護令罪等規定。
Q · 沒結婚也沒同居的情侶,遭對方施暴能聲請保護令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即可準用家暴法聲請保護令、緊急安置、啟動通報,違反保護令者可依第61條追究刑責。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不以婚姻或同居為要件。
白話解讀
家暴這個詞讓人想到夫妻、家人、同居伴侶。但如果是「沒同居的情人」呢?以前這條路是堵死的:被前男友糾纏、被交往對象毆打,警察只能叫你「回去協調」,因為法律上你們沒結婚、沒同居,根本不算家庭成員。2015 年台灣在家暴法開了一道門,2023 年把這道門再擴編:只要你年滿 16 歲,跟對方有「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即使沒同居沒結婚,你就能用家暴法的全套工具——聲請保護令(包含 2023 年新增的性影像禁制條款)、啟動通報、緊急安置、民事保護程序、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處罰。這條的擴編是多少恐怖情人案件受害者用血淚換來的制度結果。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為親密關係暴力的保護擴張條款,將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不法侵害者,納入準用保護令、緊急安置、違反保護令罪等家暴防治機制;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不以婚姻或同居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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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未同居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讓年滿16歲、有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準用保護令規定。
Q2什麼叫「親密關係伴侶」?▾
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重點不在交往次數而在互動性質。
Q316歲被男女朋友施暴,要父母同意才能聲請嗎?▾
不需要。年滿16歲可自行聲請,家防中心社工會依法協助並保密。
Q4精神暴力沒有受傷,也能用這條嗎?▾
可以。本條明文涵蓋「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言語恐嚇、威脅綁架等也適用。
Q5親密關係保護令怎麼聲請?▾
報警或向法院遞聲請狀,急迫危險可請檢警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當日可核發。
Q6對方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違反保護令依第61條構成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可逕行逮捕。
Q7前任拿私密照威脅復合,這條管得到嗎?▾
管得到。2023年擴大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3至16款,可命禁止散布、交付刪除性影像。
Q8保護令聲請要花錢、要律師嗎?▾
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可自行書寫聲請狀,家防中心與社工會協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家暴法保護令(第63條之1準用) | 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 |
|---|---|---|
| 適用對象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年滿16歲) | 任何被反覆跟蹤騷擾之被害人,不限關係 |
| 核心保護內容 | 遠離住居所/工作地/學校、禁止接觸、命遷出、性影像禁制、緊急安置 | 禁止跟蹤騷擾行為、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 |
| 前置程序 | 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急迫者檢警代聲請緊急保護令當日核發 | 原則上須先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二年內再犯始得聲請保護令 |
| 違反效果 | 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1條),可逕行逮捕 | 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能否並用 | 可與跟騷法保護令並用,雙重保護 | 可與家暴法保護令並用,分別處理跟蹤騷擾與親密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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