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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2.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3.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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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Exc「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II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III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被害人只能書面申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血親申請),緊急保護令(言詞、電信傳真,無須補書面)要由檢察官 警察 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被害人只能書面申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血親申請),緊急保護令(言詞、電信傳真,無須補書面)要由檢察官 警察 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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