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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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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2.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暴防治法第 11 條給被害人三個法院選擇:你住的地方、對方住的地方、或家暴發生地,反轉一般民訴規則。

Q · 家暴保護令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你住的地方、對方住的地方、家暴發生地,三選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被害人可選擇下列三個法院之一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台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統一由少家法院管轄。選擇權在聲請人,對方無權挑戰你的法院選擇。

白話解讀

你以為聲請家暴保護令,一定要去對方住的那個法院嗎?不是。這條給你三個選項:你住的地方、對方住的地方、或家暴發生的地方,三個裡面挑一個最合適的法院去遞狀子。這不只是程序上的方便,這是安全問題。很多被害人會搬離家躲到娘家或朋友家,如果必須回對方地盤打官司,等於要在最脆弱的時候踏進對方的勢力範圍。你可以選你現在躲的地方的法院。更關鍵的是,這個選擇是聲請人(通常是你)的權利,不是對方說了算。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還會直接交給少家法院,因為他們的法官處理家庭案件比較有經驗。律師遞狀前一定會評估這三個選項,但很多人自行聲請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得選。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為民事保護令程序之管轄分配規範,賦予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三擇一之管轄選擇權,並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強制由少家法院專屬管轄,反轉民事訴訟「以原就被」原則,體現對家暴被害人之程序性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搬到外縣市朋友家躲起來了,但戶籍還在對方那邊,能在朋友家所在地法院聲請嗎?

可以。第 11 條寫的是「住居所地」,不限於戶籍地。法律上「住所」是戶籍地,「居所」是實際居住地,只要你現在實際住在朋友家,那就是你的居所,朋友家所在縣市的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就有管轄權。聲請狀上附上你現在實際居住的證明(水電費單、租約、朋友出具的借住證明),避免對方日後拿管轄爭議來拖延程序。

Q2少年及家事法院跟一般地方法院差在哪?

少家法院是專門處理家事和少年案件的法院,法官審理家暴、離婚、監護權經驗豐富,案件進程通常比較順。目前設有的縣市包括台北、新北、桃園、臺中、高雄、臺南。你所在縣市如果有少家法院,保護令就一定遞到少家法院,不能跳過去遞到一般地方法院。少家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通常會有社工和家暴中心駐點,遞狀當天就可以同步連結到社工資源,這在一般地方法院不一定有。

Q3家暴保護令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家暴發生地三選一,設有少家法院地區由少家法院管轄。

Q4「住居所地」是什麼意思?

包含「住所」(戶籍地)與「居所」(實際居住地)兩種,被害人可選對自己有利的。

Q5什麼是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設立的專業法院,目前設於台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六地。

Q6保護令分幾種?

三種:通常保護令(2 年內)、暫時保護令(緊急)、緊急保護令(4 小時內核發)。

Q7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選擇三個法院之一 → 寫聲請狀 → 遞狀;急迫危險可請警察或社工以言詞代聲請。

Q8戶籍跟實際居住地不同要怎麼選法院?

「住居所」涵蓋兩者,附上實際居住證明(水電費單、租約、借住聲明),選對自己有利的法院。

Q9聲請保護令要多少錢?

依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聲請民事保護令免徵聲請費,律師費依個案。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實際居住在新地點?

水電費單、租約、借住證明、戶籍遷入登記、社工訪視紀錄。

Q11家暴法 §11 vs 家事事件法 §52 哪個適用?

保護令程序適用家暴法 §11 三選一;離婚等家事訴訟適用家事事件法 §52 專屬管轄。

Q12家暴法 §11 vs 民訴法 §1 差在哪?

民訴法以原就被(去被告處),家暴法給被害人三選一,反轉原則保護人身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mily violence act 11Civil procedure 1Family event act 52
管轄原則三選一(被害人地/相對人地/發生地)以原就被(必須去被告所在地)專屬管轄(夫妻共同住所地等)
選擇權歸屬聲請人(被害人)無選擇權無選擇權(法定)
立法目的被害人人身安全被告防禦權案件集中審理

Family violence act 11

管轄原則
三選一(被害人地/相對人地/發生地)
選擇權歸屬
聲請人(被害人)
立法目的
被害人人身安全

Civil procedure 1

管轄原則
以原就被(必須去被告所在地)
選擇權歸屬
無選擇權
立法目的
被告防禦權

Family event act 52

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夫妻共同住所地等)
選擇權歸屬
無選擇權(法定)
立法目的
案件集中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1 条(地方裁判所管轄)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5 조(피해자 주거지 등 가정법원 관할)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 23 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居住地、被申請人居住地、家暴發生地基層法院)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 14(Familiengericht am Aufenthaltsort des Antragstellers oder Antragsgegner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136-3(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 du lieu où demeure le défendeur ou la victime)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 各州法(如 California Family Code § 6301: petitioner's residence or where abuse occurr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40123 修正)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立法理由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由地方法院管轄,同時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增列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適用。

  • 住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少年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40123 修正)

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由地方法院管轄,同時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增列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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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