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 1.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2.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3.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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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與抗告全程免徵裁判費,並開放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檢警社工代聲請。
Q · 家暴保護令誰可以聲請?要花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三類人可聲請保護令:(1)被害人本人;(2)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代聲請;(3)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暴防治中心)得獨立聲請,不需被害人同意。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是常識。但家暴保護令整條路免費:聲請不用錢、撤銷不用錢、變更不用錢、延長不用錢、抗告不用錢。這在所有民事程序裡是絕無僅有的待遇,立法者明擺著告訴你「我們不要錢變成家暴被害人求救的門檻」。除了免費,這條還開放代聲請: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代他聲請;檢察官、警察、家暴防治中心則可以直接代任何被害人聲請,不需要被害人同意。96 年修法把這些整合進本條,96 年 12 月又再補強「連抗告都免徵」,每一次修法都是在拆除被害人通往保護令的經濟障礙。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範民事保護令聲請權人與費用減免,建立「本人聲請—家屬代聲請—公權力獨立聲請」三層救濟入口,並全面豁免裁判費,是民事程序中極少數從聲請到抗告全程零規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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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聲請要錢嗎?▾
全程免費。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通通免徵裁判費,律師費可另申請法律扶助。
Q2誰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
被害人本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限弱勢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暴防治中心。
Q3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包括哪些人?▾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伯叔姑舅姨等,姻親則包含配偶之這些親屬。
Q4警察可以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且不需被害人同意。本條第 2 項明定檢警與主管機關有獨立聲請權。
Q5保護令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於 10 日內提抗告,抗告同樣免徵裁判費(本條第 3 項涵蓋)。
Q6成年被害人不願自己聲請,家人能強制代聲請嗎?▾
原則不行(成年人有自主權),但任何人都能通報 113,由家暴中心或檢警評估後依第 2 項代聲請。
Q7聲請保護令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家暴中心與法扶基金會可協助撰寫書狀,許多案件自行進行即可。
Q8保護令多久能下來?▾
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內、暫時保護令數日、通常保護令通常數週至數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ype_a | type_b | type_c |
|---|---|---|---|
| 聲請主體 | 被害人本人 | 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 法定代理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家暴防治中心 |
| 適用前提 | 成年且有行為能力 | 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 | 任何情況皆可,不需被害人同意 |
| 可聲請類型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由本條搭配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 |
| 需要被害人同意 | 本人即被害人 | 不需要(但建議溝通) | 不需要 |
| 代表性場景 | 成年被害人自主求救 |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施暴、身障家人遭配偶施暴 | 現場處置警察、社工通報、被害人意識不清或受脅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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