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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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理
保護令之聲請,不收裁判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II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aa0938899344aa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三項向普通法院的家事法庭申請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一項:通常、暫時@申請
被害人/(未成年、身障、因故)法定代理人、三等血姻
第二項:緊急@檢警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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