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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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與抗告全程免徵裁判費,並開放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檢警社工代聲請。
Q · 家暴保護令誰可以聲請?要花錢嗎?
全程免費,三類人可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三類人可聲請保護令:(1)被害人本人;(2)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代聲請;(3)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暴防治中心)得獨立聲請,不需被害人同意。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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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是常識。但家暴保護令整條路免費:聲請不用錢、撤銷不用錢、變更不用錢、延長不用錢、抗告不用錢。這在所有民事程序裡是絕無僅有的待遇,立法者明擺著告訴你「我們不要錢變成家暴被害人求救的門檻」。除了免費,這條還開放代聲請: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代他聲請;檢察官、警察、家暴防治中心則可以直接代任何被害人聲請,不需要被害人同意。96 年修法把這些整合進本條,96 年 12 月又再補強「連抗告都免徵」,每一次修法都是在拆除被害人通往保護令的經濟障礙。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範民事保護令聲請權人與費用減免,建立「本人聲請—家屬代聲請—公權力獨立聲請」三層救濟入口,並全面豁免裁判費,是民事程序中極少數從聲請到抗告全程零規費的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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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保護令真的完全不用錢嗎?
裁判費(法院收的規費)全免,從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到抗告都免。但律師費不在免除範圍,如果你委任律師代理仍要付律師費。內行人提示: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家暴案件通常審查較寬鬆),或找家暴防治中心、婦援團體協助。
Q2我哥哥被家暴但他不願意自己聲請,我能幫他聲請嗎?
要分情況。如果他是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你以三親等內血親身分可以代聲請(本條第 1 項)。如果他是成年、有意識能力但「不願意」,你原則上不能強制代聲請,但你可以通報 113,檢察官、警察或家暴中心評估後可依第 2 項直接聲請,不需要被害人同意。
Q3保護令聲請要錢嗎?
全程免費。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通通免徵裁判費,連送達公告雜費也免。
Q4誰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
三類人:被害人本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限弱勢被害人)、檢察官警察家暴中心(獨立聲請權)。
Q5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的範圍?
依民法第 967-970 條,含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伯叔姑舅姨,姻親含配偶之相同親屬。
Q6公權力獨立聲請權是什麼?
本條第 2 項賦予檢警與主管機關不需被害人同意就能聲請保護令的權力,是亞洲首創設計。
Q7保護令怎麼聲請?
蒐證 → 撰寫聲請書(家暴中心免費協助)→ 向被害人或相對人住所地或家暴發生地地方法院遞狀 → 出庭 → 法院裁定。
Q8聲請保護令要準備什麼?
驗傷單、報警紀錄、對話錄音、目擊證人、監視器影像;聲請書範本可向家暴中心或法扶取得。
Q9保護令多久能核發?
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內、暫時保護令數日內、通常保護令通常數週到 1-3 個月。
Q10對保護令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10 日內提抗告,抗告同樣免裁判費,但抗告期間原裁定仍持續有效。
Q11三親等血親代聲請 vs 檢警獨立聲請差在哪?
前者限弱勢被害人(未成年/身障/難委任)才能代聲請;後者任何情況都行,不需被害人同意。
Q12保護令免裁判費 vs 訴訟救助差在哪?
本條是「直接免」不需審查、不需申請;訴訟救助要先審資力、要等裁定,起跑線就慢一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ype a | Type b | Type c |
|---|---|---|---|
| 聲請主體 | 被害人本人 | 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 法定代理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家暴防治中心 |
| 適用前提 | 成年且有行為能力 | 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 | 任何情況皆可,不需被害人同意 |
| 可聲請類型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由本條搭配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 |
| 需要被害人同意 | 本人即被害人 | 不需要(但建議溝通) | 不需要 |
| 代表性場景 | 成年被害人自主求救 |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施暴、身障家人遭配偶施暴 | 現場處置警察、社工通報、被害人意識不清或受脅迫 |
Type a
- 聲請主體
- 被害人本人
- 適用前提
- 成年且有行為能力
- 可聲請類型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需要被害人同意
- 本人即被害人
- 代表性場景
- 成年被害人自主求救
Type b
- 聲請主體
- 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 法定代理人
- 適用前提
- 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
- 可聲請類型
- 通常、暫時保護令
- 需要被害人同意
- 不需要(但建議溝通)
- 代表性場景
-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施暴、身障家人遭配偶施暴
Type c
- 聲請主體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家暴防治中心
- 適用前提
- 任何情況皆可,不需被害人同意
- 可聲請類型
- 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由本條搭配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
- 需要被害人同意
- 不需要
- 代表性場景
- 現場處置警察、社工通報、被害人意識不清或受脅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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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為保護聲請人之安全,擴張法院管轄之範圍。
(0960305 全文修正)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0961221 修正)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為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通常保護令名詞
- 暫時保護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條文
為保護聲請人之安全,擴張法院管轄之範圍。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為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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