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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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