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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8689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檢送「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逾 4 小時未終結紀錄表」及「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分別就審理逾 4 小時未能結案,以及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事件之終結要旨為駁回時,由書記官填寫並送統計室報結

主旨

檢送「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逾 4 小時未終結紀錄表」、「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請轉知所屬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填具,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民事保護令裁定屬不上傳裁判書範圍,各界無法藉由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民事保護令裁定,以達監督司法審判目的。又「保護令聲請事件經過期間」之公務報表中,緊急保護令審理期間平均逾 1 日以上,雖各法院多因夜間或例假日收案所致,惟無法立即從統計資料提供精確數據回應,致外界認有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為免外界誤會,且忠實呈現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情形,爰設計旨揭 2 表,以利各法院填寫。

二、「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紀錄表」(附件 1)於該類事件(字別為「緊家護」、「司緊家護」)審理時間逾 4 小時未能結案時,書記官填寫此紀錄表後,送統計室報結。

三、「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附件 2)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事件之終結要旨為駁回時,書記官填寫此紀錄表後,一併送統計室報結。

四、旨揭 2 表將建置於書記官之辦案進行簿內,並張貼於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令函專區/少年及家事紀錄書記官專區)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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