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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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保護令審理採職權調查、可隔別訊問、不得調解、亦不得以其他案件繫屬為由延緩核發。
Q · 聲請家暴保護令一定要跟對方在法庭上面對面嗎?
不一定。第 13 條允許隔別訊問或視訊開庭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二、三項,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採隔別訊問、法庭外訊問、視訊開庭等措施。被害人並可請親屬、社工、心理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但這個保護是「主動才有」——在聲請狀或開庭前以書面明確請求,成功率最高。法官不會每次都主動安排。同條第七項也明文禁止調解或和解,遇承辦人員暗示「先談談」可直接引述反駁。
白話解讀
聲請保護令的那個時刻,你以為自己要獨自面對施暴者。實際上不是。這條法律在法院內部建了一套你看不見的保護架構:法官可以把你們分開訊問,甚至你不用進法庭,用視訊就好;你可以帶社工、心理師、親人陪你到庭,而且他們不只是沉默陪同,還能陳述意見;整個審理不公開,外人進不來;法官不能以「你們在打其他官司」為由拖延核發;最關鍵的是,法官不能叫你跟他「調解」或「和解」,這條法律直接禁止。絕大多數被害人不知道這些工具存在,帶著恐懼走進法庭。知道這條的人,走進法庭時手上有一張隱形的底牌清單。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規範保護令審理的程序特別規則,內容涵蓋程式欠缺補正、職權調查證據、隔別訊問及視訊開庭、陪同人員陳述意見權、審理不公開、聽取主管機關意見、禁止調解和解、不得以他案繫屬延緩核發等八項機制,構成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的特殊保護架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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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狀漏填欄位會不會直接被退件?
不會直接駁回。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程式或要件有欠缺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只有完全無法補正的情況才會直接裁定駁回。內行人提示:收到補正通知後務必在指定期間內補件,實務上法院通常給 7 到 14 天,錯過期限才是真的會被駁回。
Q2到法庭一定要跟施暴者面對面嗎?
不一定。本條第二、三項明確賦予法院隔別訊問權,必要時可把你帶到法庭外的房間,或採用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視訊)。但這個保護必須主動請求,在聲請狀或到庭前書面明確請求,成功率最高。內行人提示:連帶可以請求社工、心理師、親屬陪同,這些人不只是沉默坐著,第四項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權利,在你情緒崩潰說不出話時會是關鍵。
Q3保護令一定要先調解嗎?
不行。第 13 條第七項明文禁止保護令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法律絕對禁止,沒有模糊空間。遇到承辦人員或對方律師暗示先私下談談,可以直接指出這條反駁。內行人提示:這條規定來自立法者對家暴權力不對等結構的判斷,形式上的程序平等反而會讓實質不平等繼續運作。
Q4家暴保護令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保護令審理程序的特別規則,含隔別訊問、禁止調解、不公開審理等八項機制
Q5什麼是隔別訊問?
法院將當事人分隔不同空間進行訊問,可在法庭外或採視訊設備,避免被害人於施暴者面前作證
Q6保護令審理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外人不得旁聽,僅當事人、代理人、陪同人員、法院相關人員可在場,第 13 條第 5 項明定
Q7陪同人員陳述意見權是什麼?
親屬、社工、心理師依法可獨立陳述意見,不限於沉默支持,第 13 條第 4 項保障
Q8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隔別訊問?
在聲請狀或開庭前以書面明確寫「請求隔別訊問並採視訊」,法官不會主動安排
Q9保護令聲請狀漏填怎麼辦?
法官會先給補正期限(通常 7-14 天),補件即可,超期才會駁回
Q10怎麼找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出庭?
可透過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媒合,或聯絡 113 保護專線轉介
Q11遇到承辦人員暗示調解怎麼回應?
直接引述第 13 條第 7 項「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絕對禁止
Q12家暴保護令 §13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隔別訊問差在哪?
性侵法第 15 條為制度源頭,96 年家暴法修正後將同套機制搬進保護令程序,適用範圍擴及所有家暴被害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 civil | protection_order_§13 |
|---|---|---|
| 調解程序 | 原則上應行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 絕對禁止調解或和解(第 7 項) |
| 證據調查 | 原則上依當事人主張範圍 |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2 項) |
| 訊問方式 | 原則對席訊問 | 得隔別訊問、視訊開庭、法庭外訊問(第 2-3 項) |
| 陪同人員 | 原則無陪同陳述意見權 | 親屬、社工、心理師得陪同並陳述意見(第 4 項) |
| 審理公開性 | 原則公開審理 | 明文不公開(第 5 項) |
| 他案影響 | 可能停止訴訟程序 | 不得以他案繫屬延緩核發(第 8 項) |
General civil
- 調解程序
- 原則上應行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 證據調查
- 原則上依當事人主張範圍
- 訊問方式
- 原則對席訊問
- 陪同人員
- 原則無陪同陳述意見權
- 審理公開性
- 原則公開審理
- 他案影響
- 可能停止訴訟程序
protection_order_§13
- 調解程序
- 絕對禁止調解或和解(第 7 項)
- 證據調查
-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2 項)
- 訊問方式
- 得隔別訊問、視訊開庭、法庭外訊問(第 2-3 項)
- 陪同人員
- 親屬、社工、心理師得陪同並陳述意見(第 4 項)
- 審理公開性
- 明文不公開(第 5 項)
- 他案影響
- 不得以他案繫屬延緩核發(第 8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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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28 制定)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立法理由明定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及變更程序、內容。
(0960305 全文修正)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駁回及審理,而不及於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為期明確,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一項及第六項,並酌修文字;另為使被害人保護更加周延,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其餘各項次遞移。 二、為使條文更臻周延,依實務處理程序調整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項次。
- 裁定駁回名詞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和解名詞
- 他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繫屬名詞
- 核名詞
明定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及變更程序、內容。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駁回及審理,而不及於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為期明確,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一項及第六項,並酌修文字;另為使被害人保護更加周延,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其餘各項次遞移。 二、為使條文更臻周延,依實務處理程序調整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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