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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3.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5.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6.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7.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8.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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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II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III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IV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V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VI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VII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VIII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四項:審理不公開 《家庭暴力防治法》§ 13 V 《性侵害防治法》§ 18 《少年事件處理法》§ 73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2.不得調解或和解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2.不得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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