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 1.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 3.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 4.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5.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 6.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7.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 8.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保護令審理採職權調查、可隔別訊問、不得調解、亦不得以其他案件繫屬為由延緩核發。
Q · 聲請家暴保護令一定要跟對方在法庭上面對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二、三項,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採隔別訊問、法庭外訊問、視訊開庭等措施。被害人並可請親屬、社工、心理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但這個保護是「主動才有」——在聲請狀或開庭前以書面明確請求,成功率最高。法官不會每次都主動安排。同條第七項也明文禁止調解或和解,遇承辦人員暗示「先談談」可直接引述反駁。
白話解讀
聲請保護令的那個時刻,你以為自己要獨自面對施暴者。實際上不是。這條法律在法院內部建了一套你看不見的保護架構:法官可以把你們分開訊問,甚至你不用進法庭,用視訊就好;你可以帶社工、心理師、親人陪你到庭,而且他們不只是沉默陪同,還能陳述意見;整個審理不公開,外人進不來;法官不能以「你們在打其他官司」為由拖延核發;最關鍵的是,法官不能叫你跟他「調解」或「和解」,這條法律直接禁止。絕大多數被害人不知道這些工具存在,帶著恐懼走進法庭。知道這條的人,走進法庭時手上有一張隱形的底牌清單。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規範保護令審理的程序特別規則,內容涵蓋程式欠缺補正、職權調查證據、隔別訊問及視訊開庭、陪同人員陳述意見權、審理不公開、聽取主管機關意見、禁止調解和解、不得以他案繫屬延緩核發等八項機制,構成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的特殊保護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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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狀漏填欄位會不會直接被退件?▾
不會直接駁回。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程式或要件有欠缺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只有完全無法補正的情況才會直接裁定駁回。內行人提示:收到補正通知後務必在指定期間內補件,實務上法院通常給 7 到 14 天,錯過期限才是真的會被駁回。
Q2到法庭一定要跟施暴者面對面嗎?▾
不一定。本條第二、三項明確賦予法院隔別訊問權,必要時可把你帶到法庭外的房間,或採用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視訊)。但這個保護必須主動請求,在聲請狀或到庭前書面明確請求,成功率最高。內行人提示:連帶可以請求社工、心理師、親屬陪同,這些人不只是沉默坐著,第四項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權利,在你情緒崩潰說不出話時會是關鍵。
Q3保護令一定要先調解嗎?▾
不行。第 13 條第七項明文禁止保護令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法律絕對禁止,沒有模糊空間。遇到承辦人員或對方律師暗示先私下談談,可以直接指出這條反駁。內行人提示:這條規定來自立法者對家暴權力不對等結構的判斷,形式上的程序平等反而會讓實質不平等繼續運作。
Q4家暴保護令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保護令審理程序的特別規則,含隔別訊問、禁止調解、不公開審理等八項機制
Q5什麼是隔別訊問?▾
法院將當事人分隔不同空間進行訊問,可在法庭外或採視訊設備,避免被害人於施暴者面前作證
Q6保護令審理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外人不得旁聽,僅當事人、代理人、陪同人員、法院相關人員可在場,第 13 條第 5 項明定
Q7陪同人員陳述意見權是什麼?▾
親屬、社工、心理師依法可獨立陳述意見,不限於沉默支持,第 13 條第 4 項保障
Q8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隔別訊問?▾
在聲請狀或開庭前以書面明確寫「請求隔別訊問並採視訊」,法官不會主動安排
Q9保護令聲請狀漏填怎麼辦?▾
法官會先給補正期限(通常 7-14 天),補件即可,超期才會駁回
Q10怎麼找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出庭?▾
可透過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媒合,或聯絡 113 保護專線轉介
Q11遇到承辦人員暗示調解怎麼回應?▾
直接引述第 13 條第 7 項「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絕對禁止
Q12家暴保護令 §13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隔別訊問差在哪?▾
性侵法第 15 條為制度源頭,96 年家暴法修正後將同套機制搬進保護令程序,適用範圍擴及所有家暴被害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ivil | protection_order_§13 |
|---|---|---|
| 調解程序 | 原則上應行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 絕對禁止調解或和解(第 7 項) |
| 證據調查 | 原則上依當事人主張範圍 |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2 項) |
| 訊問方式 | 原則對席訊問 | 得隔別訊問、視訊開庭、法庭外訊問(第 2-3 項) |
| 陪同人員 | 原則無陪同陳述意見權 | 親屬、社工、心理師得陪同並陳述意見(第 4 項) |
| 審理公開性 | 原則公開審理 | 明文不公開(第 5 項) |
| 他案影響 | 可能停止訴訟程序 | 不得以他案繫屬延緩核發(第 8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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