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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0446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法院多加利用偏鄉地區視訊設備,以協助保護令事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應訊乙案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建請多加利用偏鄉地區視訊設備,以協助保護令事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應訊函影本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2 月 13 日衛部護字第 1061461311 號函辦理。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認有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或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之隔離措施為之。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第 1 項亦規定:「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請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

三、為便利離島及偏遠地區民事保護令事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證人或其他家事事件當事人應訊,並促進審理程序之進行,請轉知所屬認有必要時,宜參照上開法律、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有關規定,多加利用衛生福利部來函所示、本院 103 年 8月 1 日、104 年 4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7303、1040008589 號秘書長函(諒達)檢送之各地方政府所轄離島或偏遠地區學校、行政機關視訊設備為之。

四、本院已於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增列「偏鄉地區視訊審理連繫資料」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衛部護字第 1061461311 號

主旨

有關偏鄉地區設置視訊設備用於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令應訊一案,請惠予協助轉知相關法院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

為改善偏鄉地區保護令聲請不便影響被害人權益,目前設置遠距視訊開庭設備之縣市包括:臺東縣(蘭嶼分駐所、綠島分駐所)、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分駐所、雙崎派出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分駐所)、雲林縣(金湖派出所、台西派出所)、澎湖縣(七美分駐所)。查本部 105 年補助設置至今,法官使用視訊設備開庭審理保護令者甚少,爰請協助向所屬法院加強宣導運用,以落實初始規劃之美意。

正本

司法院

副本

本部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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