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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0505 號
要旨
部分法院有將保護令事件交付調解、諮商或諮詢;於非強制調解事件由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進行諮商、諮詢之情形。爰函請注意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非強制調解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進行調解;亦不宜請法院調解委員提供當事人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以避免誤解
主旨
請轉知所屬注意,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非強制調解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進行調解;亦不宜請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提供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以免誤解,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據民眾反映,部分法院有將保護令事件交付調解、諮商或諮詢;於非強制調解事件由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進行諮商、諮詢之情形,並質疑上開程序之合法性。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7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另於非強制調解事件或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請具法院調解委員身分之專業人員為當事人提供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縱經當事人同意,仍易使民眾誤認屬法定程序或係進行調解、和解,類此作法,均有未洽。爰函促請注意,以符法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