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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05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部分法院有將保護令事件交付調解、諮商或諮詢;於非強制調解事件由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進行諮商、諮詢之情形。爰函請注意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非強制調解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進行調解;亦不宜請法院調解委員提供當事人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以避免誤解

主旨

請轉知所屬注意,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非強制調解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進行調解;亦不宜請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提供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以免誤解,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據民眾反映,部分法院有將保護令事件交付調解、諮商或諮詢;於非強制調解事件由法院調解委員為當事人進行諮商、諮詢之情形,並質疑上開程序之合法性。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7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另於非強制調解事件或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請具法院調解委員身分之專業人員為當事人提供諮商、諮詢或其他心理專業服務,縱經當事人同意,仍易使民眾誤認屬法定程序或係進行調解、和解,類此作法,均有未洽。爰函促請注意,以符法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05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部分法院有將保護令事件交付調解、諮商或諮詢;於非強制調解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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