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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100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司法事務官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緊急保護令、民事暫時保護令以及精神衛生法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所為之裁定,如當事人提起抗告,其應分案號字別為「緊家護抗」、「暫家護抗」及「衛抗」

主旨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辦理民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暨精神衛生法第42 條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裁定之抗告事件,其應分案號字別為「緊家護抗」、「暫家護抗」及「衛抗」,請 查照。

說明

一、民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暨依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裁定之抗告事件字別,自函到之日起,請辦理如主旨。

二、本院 98 年 12 月 3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1045 號函說明一(一)、(三)與本函意旨不符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隨函檢附「民事緊急、暫時保護令暨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裁定之抗告事件案號字別參考表」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法學檢索系統之判解函釋區及審判資訊服務站家事專區之令函專區】)

附件

民事緊急、暫時保護令暨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裁定之抗告事件案號字別參考表┌──────┬─────────┬────┬────────┐│ 事件類型 │ 一審字別 │抗告字別│ 備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官辦理│緊家護 │ │ ││法所定之民事├────┼────┤ ├────────┤│緊急保護令事│ │ │ │本院 98.12.31 秘││件 │司法事務│ │緊家護抗│台廳少家二字第 ││ │官辦理 │司緊家護│ │0980031045 號函││ │ │ │ │載為「家抗」,自││ │ │ │ │即日起停止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官辦理│暫家護 │ │ ││法所定之民事├────┼────┤暫家護抗├────────┤│暫時保護令事│司法事務│司暫家護│ │ 同上 ││件 │官辦理 │ │ │ │├──────┼────┼────┼────┼────────┤│精神衛生法第│法官辦理│ 衛 │ │ ││42 條所定停├────┼────┤ 衛抗 ├────────┤│止緊急安置或│司法事務│ 司衛 │ │ 同上 ││強制住院事件│官辦理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100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司法事務官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緊急保護令、民事暫時保護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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