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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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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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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病人或其保護人、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所定之人、相關照護人員、立案之病人權益促進團體,有
客觀事實
足認精神照護機構、其他執行社區治療、社區支持之機構或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者,得以書面向上述機構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
申訴。
前項申訴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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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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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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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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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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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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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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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sa11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保障病人權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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