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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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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2. 2.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3. 3.前二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嚴重病人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強制社區治療健保不給付部分亦同。

Q · 家人被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這筆錢要我付嗎?

不用你付,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一項,嚴重病人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不是健保、不是病人、也不是家屬。第二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中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部分,同樣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第三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費用標準。關鍵前提是必須走「強制」程序(有審查會許可文件),自願住院則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家人被強制送進精神病院的那一刻,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問題可能是:「這要花多少錢?我付得起嗎?」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你大概不知道的答案:不用你付。只要是依精神衛生法走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全部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負擔,不是健保、不是你、不是家屬。連強制社區治療裡健保不給付的部分,也是國家買單。為什麼?因為「強制」兩個字。國家剝奪了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把他關進病房,就不能再叫他自己付錢,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對價邏輯。但這條的隱藏意義更大:它在告訴你,「強制」和「自願」在錢上是兩個世界。家屬以為自己送進去就要扛一輩子醫藥費,結果根本不是這樣。很多家屬背了根本不該背的債,只因為沒人告訴他們這條。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為強制治療費用負擔之規範,明定嚴重病人依法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強制社區治療中健保不給付之部分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費用標準,建立「強制即由國家負擔」的對價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強制住院 60 天,醫院送來幾十萬的帳單怎麼辦?

先確認這是不是依精神衛生法走的強制住院(要有審查會許可文件)。如果是,依本條第一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你不用付。醫院應該直接向衛福部請款,不該轉嫁到你身上。內行人提示:很多醫院行政流程混亂,會先把帳單塞給家屬,你只要拿出強制住院的審查會核准文件,請醫院走中央主管機關請款流程即可。若醫院堅持要你付,請地方衛生局介入。

Q2強制社區治療的針劑很貴,我要付嗎?

看是不是健保給付項目。屬於健保給付範圍的,由健保支付(可能要付部分負擔);不屬於健保給付的部分,依本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實務上多數抗精神病長效針劑都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內行人提示:每次治療後跟醫院索取明細,特別注意健保不給付項目那一欄,如果是強制社區治療的一部分,醫院不能收你的錢。

Q3自願住院和強制住院費用差很多嗎?

差非常多。自願住院走健保部分負擔加上病房差額(一天可能 2,000 到 8,000 元不等),一個月十幾萬很常見。強制住院依本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家屬不用付。內行人提示:費用差別不應成為決定要不要強制治療的理由,但確實是家屬該知道的資訊;當醫師評估病況符合強制住院要件時,走強制流程對家屬負擔小很多。

Q4強制住院的費用誰付?

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不是健保、不是病人、也不是家屬。

Q5精神衛生法 41 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治療費用負擔,明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強制社區治療健保不給付部分亦同。

Q6什麼是強制社區治療?

經許可於社區對嚴重病人施行的非住院強制治療,其健保不給付部分依本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Q7誰是這條的中央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負擔強制治療費用並訂定費用標準。

Q8醫院寄強制住院帳單來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有審查會許可文件,若為強制流程,憑文件請醫院走中央主管機關請款,不應由你付。

Q9誤收的強制治療費怎麼申請退費?

憑審查會許可文件與本條規定向醫院申請退費,有爭議可請地方衛生局介入。

Q10怎麼確認是強制還是自願住院?

看有沒有審查會許可文件,有許可文件且違反病人意願者為強制住院,自願住院則無。

Q11強制社區治療的費用怎麼核對?

每次治療索取明細,注意健保不給付項目欄,屬強制社區治療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Q12強制住院 vs 自願住院費用差在哪?

自願住院走健保部分負擔加病房差額可能十餘萬;強制住院依本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oluntary admissionCompulsory admission
費用負擔主體病人/家屬(健保部分負擔+病房差額)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法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
前提程序病人同意審查會許可(強制)
家屬月負擔概念可能十餘萬元不需負擔

Voluntary admission

費用負擔主體
病人/家屬(健保部分負擔+病房差額)
法律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前提程序
病人同意
家屬月負擔概念
可能十餘萬元

Compulsory admission

費用負擔主體
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法律依據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
前提程序
審查會許可(強制)
家屬月負擔概念
不需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第30条(措置入院の費用の公費負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立法理由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十三條之精神,對於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0960605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三、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確保嚴重病人安全使其獲得妥善之照顧,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嚴重病人予以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另考量各地精神醫療資源不一之事實情況,設但書規定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五、強制鑑定結果如認有強制住院必要,因攸關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及醫療權益,為避免專擅,故採審查會許可制,並應將強制住院之可否決定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爰為第三項規定。   六、增列第四項規定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七、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強制鑑定日數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範。

(1111129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前二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列緊急安置費用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費用標準,以完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0791123 制定)

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十三條之精神,對於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三、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確保嚴重病人安全使其獲得妥善之照顧,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嚴重病人予以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另考量各地精神醫療資源不一之事實情況,設但書規定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五、強制鑑定結果如認有強制住院必要,因攸關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及醫療權益,為避免專擅,故採審查會許可制,並應將強制住院之可否決定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爰為第三項規定。   六、增列第四項規定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七、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強制鑑定日數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範。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列緊急安置費用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費用標準,以完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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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