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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0970014464 號
要旨
配合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訂定「法院辦理精神衛生法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參考要點」,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生效;同時訂定其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格式計 4 種
主旨
訂定「法院辦理精神衛生法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參考要點」,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生效;同時訂定其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格式計 4 種,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配合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訂定辦理是類事件之參考要點、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如主旨,並分別張貼於本院網站中法規資料庫、/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專區中,電腦審判系統內之裁定例稿格式亦將配合調整。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本院各廳、處、室、司法周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