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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09700144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配合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訂定「法院辦理精神衛生法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參考要點」,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生效;同時訂定其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格式計 4 種

主旨

訂定「法院辦理精神衛生法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參考要點」,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生效;同時訂定其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格式計 4 種,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配合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並自 97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訂定辦理是類事件之參考要點、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如主旨,並分別張貼於本院網站中法規資料庫、/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專區中,電腦審判系統內之裁定例稿格式亦將配合調整。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本院各廳、處、室、司法周刊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09700144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配合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並自 97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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