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8 條
- 1.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 2.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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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必要時應採守護、護送、告知、告誡、訪查五項措施,並應製作書面紀錄。
Q · 家暴報警後保護令還沒下來,警察可以做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警察必要時應採五項措施: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在住居所守護、護送被害人及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告知被害人權利與救濟途徑、查訪並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家庭成員並提供安全措施。同條第2項並規定處理過程應製作書面紀錄。這些用語是「應」,屬法定義務而非裁量授權。
白話解讀
在家暴的夜裡,很多人以為110打通之後只會聽到「你們夫妻先冷靜,去聲請保護令吧」。錯了。48條寫得清清楚楚:警察在家暴案件中有五項「應採取」的措施,而且最關鍵的一項是「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就要到住所守護。你不需要任何文件、不需要等法官、不需要先去家暴中心登記,警察就有法定義務介入保護你。告知你的權利、送你到庇護所、把相對人找來告誡、事後追蹤訪查,全部是警察的「應該做」而不是「可以做」。更關鍵的是,每次處理都必須留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未來在離婚訴訟、親權爭奪、民事保護令聲請裡,會是你最硬的證據。不知道這條的人遇到敷衍的員警只能啞口,知道的人能當場指名:「請依家暴法48條處理,並製作書面紀錄。」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為警察處理家暴案件的義務性規範,課予警察五項保護被害人、防止暴力發生的法定作為,並要求全程製作書面紀錄。其核心在於填補「報警到保護令核發」之間的危險空窗期,使國家保護義務在此期間具體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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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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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報警警察只勸和就走合法嗎?▾
不合法。第48條第2項明定應製作書面紀錄,「應」為強制義務。
Q2保護令還沒下來警察能介入嗎?▾
能。第1項第1款明文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即有守護住居所義務。
Q3還沒動手只是恐嚇威脅警察能做什麼?▾
可依第1項第4款查訪並告誡相對人,精神暴力亦屬家暴。
Q4警察的書面紀錄能當證據嗎?▾
能。可作為日後保護令聲請、離婚與親權訴訟的關鍵佐證。
Q5同居伴侶、前男女朋友適用第48條嗎?▾
適用。家暴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範圍涵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Q6如何調閱過去的報案書面紀錄?▾
可向受理派出所或縣市警察局申請,保留紀錄編號作為證據。
Q7告誡相對人是什麼程序?▾
第1項第4款正式程序,紀錄進入警政系統,影響日後保護令核發強度。
Q8警察沒做紀錄我能申訴嗎?▾
能。可向該警察機關或警政署申訴,並在訴訟中主張違反法定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聲請門檻 | 核發時間 | 與第48條關係 |
|---|---|---|---|
| 緊急保護令 | 有受家暴急迫危險 | 通常4小時內 | 第1項第1款守護義務在其核發「前」啟動 |
| 暫時保護令 | 保護被害人必要 | 數日內審理 | 空窗期由警察守護義務銜接 |
| 通常保護令 | 有家暴事實之必要 | 經言詞辯論 | 警察書面紀錄為核發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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