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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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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2. 2.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必要時應採守護、護送、告知、告誡、訪查五項措施,並應製作書面紀錄。

Q · 家暴報警後保護令還沒下來,警察可以做什麼?

警察有5項法定義務,含核發前到住處守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警察必要時應採五項措施: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在住居所守護、護送被害人及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告知被害人權利與救濟途徑、查訪並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家庭成員並提供安全措施。同條第2項並規定處理過程應製作書面紀錄。這些用語是「應」,屬法定義務而非裁量授權。

白話解讀

在家暴的夜裡,很多人以為110打通之後只會聽到「你們夫妻先冷靜,去聲請保護令吧」。錯了。48條寫得清清楚楚:警察在家暴案件中有五項「應採取」的措施,而且最關鍵的一項是「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就要到住所守護。你不需要任何文件、不需要等法官、不需要先去家暴中心登記,警察就有法定義務介入保護你。告知你的權利、送你到庇護所、把相對人找來告誡、事後追蹤訪查,全部是警察的「應該做」而不是「可以做」。更關鍵的是,每次處理都必須留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未來在離婚訴訟、親權爭奪、民事保護令聲請裡,會是你最硬的證據。不知道這條的人遇到敷衍的員警只能啞口,知道的人能當場指名:「請依家暴法48條處理,並製作書面紀錄。」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為警察處理家暴案件的義務性規範,課予警察五項保護被害人、防止暴力發生的法定作為,並要求全程製作書面紀錄。其核心在於填補「報警到保護令核發」之間的危險空窗期,使國家保護義務在此期間具體啟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110報家暴,警察來了只勸和、沒做紀錄就走,這合法嗎?

不合法。第48條第2項明文規定警察處理家暴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應」是強制義務。若未做紀錄,可到該派出所要求補做,或向警政署、縣市警察局申訴。實務上離開前直接問員警「是依家暴法48條處理嗎?紀錄編號幾號?」會讓員警更慎重。

Q2還沒動手、只是威脅和怒吼,警察能做什麼?

能。家暴法第2條定義的家庭暴力包含身體、精神、經濟暴力,威脅辱罵恐嚇屬精神暴力。警察可依第48條第1項第4款查訪並告誡相對人並留紀錄,這份紀錄是日後聲請保護令的關鍵證據。精神暴力階段越早留紀錄越有用。

Q3警察可以在保護令下來之前就到我家守護嗎?

可以,而且是法律明文的義務。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不需先有任何文件。若員警說「等保護令下來再說」即違反本條。聲請緊急保護令後法院通常4小時內核發,中間空窗期正是警察應介入的時點。

Q4家暴報警警察不處理怎麼辦?

第48條第2項警察應製作書面紀錄為強制義務,未處理可向派出所要求補做或向警政署申訴,並在訴訟中主張違反法定義務。

Q5家暴法48條警察有哪五項義務?

核發前守護住居所、護送庇護或醫療機構、告知權利救濟、查訪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家庭成員,外加第2項書面紀錄。

Q6什麼是告誡相對人?

第1項第4款的正式程序,警察查訪並告誡施暴方,紀錄進入警政系統,影響日後保護令核發強度。

Q7警察的家暴書面紀錄是什麼?

第2項規定的處理紀錄,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是保護令、離婚與親權訴訟的事實證據。

Q8家暴報警後怎麼要求警察依48條處理?

現場明確要求依家暴法48條守護或護送、告知權利,並要求製作書面紀錄、詢問紀錄編號。

Q9怎麼調閱過去的家暴報案紀錄?

向受理派出所或縣市警察局申請出勤紀錄副本,保留紀錄編號,作為聲請保護令的附件。

Q10保護令空窗期怎麼保護自己?

依第1款要求警察在核發前到住居所守護,必要時依第2款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Q11家暴怎麼保全證據?

24小時內驗傷、拍攝傷勢與現場、保留對話與恐嚇紀錄,並請警察將事實寫入書面紀錄。

Q12家暴法48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28條差在哪?

48條是家暴案件的專門義務清單(含核發前守護),警職法28條是即時強制的一般法源,48條更具體且為「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聲請門檻核發時間與第48條關係
緊急保護令有受家暴急迫危險通常4小時內第1項第1款守護義務在其核發「前」啟動
暫時保護令保護被害人必要數日內審理空窗期由警察守護義務銜接
通常保護令有家暴事實之必要經言詞辯論警察書面紀錄為核發佐證

聲請門檻

緊急保護令
有受家暴急迫危險
暫時保護令
保護被害人必要
通常保護令
有家暴事實之必要

核發時間

緊急保護令
通常4小時內
暫時保護令
數日內審理
通常保護令
經言詞辯論

與第48條關係

緊急保護令
第1項第1款守護義務在其核發「前」啟動
暫時保護令
空窗期由警察守護義務銜接
通常保護令
警察書面紀錄為核發佐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暴力防止法 第8条(警察官による被害の防止)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5조(응급조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15条(公安机关出警、制止、保护措施)
德國landespolizeirechtliche Wohnungsverweisung / Platzverweis(Gewaltschutz;非單一聯邦條號)
法國éviction du conjoint violent + dispositif Téléphone Grave Danger(警察保護措施;非單一條號)
美國state Emergency Protective Order statutes(如 Cal. Fam. Code § 6250)+ VAWA (199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社工人員及保育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各部門負責提供有關人員在職教育或學校之義務。

(0960305 全文修正)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三款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修正)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查訪並告誡加害人,以遏止暴力發生,係為警政人員之職責,亦為目前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之實況,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列第四款,以強化警察人員職責。   二、另考量單方面查訪加害人,難以完全達到保護被害人及遏止暴力犯罪之效果,且部分加害人居無定所,警察人員難以進行查訪及告誡,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五款,使警察人員於查訪加害人外,並可透過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瞭解加害人施暴情形是否改善,並適時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

  • 家庭暴力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告誡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28 制定)

明定政府各部門負責提供有關人員在職教育或學校之義務。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三款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修正)

一、鑑於查訪並告誡加害人,以遏止暴力發生,係為警政人員之職責,亦為目前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之實況,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列第四款,以強化警察人員職責。   二、另考量單方面查訪加害人,難以完全達到保護被害人及遏止暴力犯罪之效果,且部分加害人居無定所,警察人員難以進行查訪及告誡,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五款,使警察人員於查訪加害人外,並可透過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瞭解加害人施暴情形是否改善,並適時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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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