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9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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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讓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在防治家暴或保護被害人、有受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Q · 社工、老師幫家暴受害者時被威脅恐嚇,可以叫警察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只要是為了防治家暴或保護被害人,且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就可以直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關鍵在「之虞」二字:危險還沒真的發生、但已有徵兆(被瞪、被跟車、被恐嚇電話),即可請求,不必等到真的受傷。請求時明確表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警方回應層級會明顯不同。
白話解讀
幫家暴受害者站出來的代價,常常是自己成為下一個目標。老師通報學生身上的瘀青,三天後家長在校門口堵她;社工陪太太搬家,先生一路跟車到新址;醫師開了驗傷單,半夜手機響個不停都是恐嚇。你以為法律只保護受害者,其實幫助者一直站在第二線的危險區。這條把警察變成你的後援:只要你是醫事人員、社工、老師或保育人員,為了防治家暴或保護受害者,只要有被身體或精神攻擊的「虞」(還沒發生但有徵兆),你可以直接請警察協助。這個「虞」字是這條的靈魂,它讓你不用等到流血才能打電話。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為助人者保護規範,賦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在執行家暴防治或保護被害人職務、並有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之權利,使第一線通報與協助者在風險顯現前即可取得警政後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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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法第49條在保護誰?▾
保護的是「助人者」: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不是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由保護令等其他條文保護。
Q2什麼是「不法侵害之虞」?▾
指危險尚未實際發生、但已出現徵兆,例如被瞪、被跟車、接到恐嚇電話。有徵兆即可請求,不必等到真的受傷。
Q3補習班、安親班老師也適用第49條嗎?▾
若實際協助過受害學生或家長,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的寬廣定義可能涵蓋,不限正式學校編制職員。
Q4請求警察協助有時效限制嗎?▾
請求協助本身沒有時效,有風險徵兆隨時可請;但追究施暴者恐嚇刑責的追訴時效為10年(刑法第80條)。
Q5第49條和第50條通報義務有什麼關係?▾
第50條是通報義務,第49條是通報後產生人身風險的保護傘,兩條綁在一起看:你因通報而陷入危險,第49條接住你。
Q6請求警察協助要付費嗎?▾
不需要。這是法律賦予的職務協助請求權,非一般民眾報案,警方有義務提供必要協助。
Q7機構主管可以阻止我通報或求助嗎?▾
不可。阻止依法通報本身可能違法,明確告知主管你依第49、50條行動,反而能讓機構不敢壓案。
Q8請求警察協助時該怎麼說?▾
明確表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請求協助」,並說明身分(醫護/社工/教師)與遭遇的威脅徵兆,回應速度與層級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49條(助人者請求協助) | 第48條(警察處理家暴) | 第50條(通報義務) |
|---|---|---|---|
| 啟動者 |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主動請求 | 警察依職權主動處理 | 責任人員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
| 保護對象 | 助人者本人的人身安全 | 被害人及防止家暴發生 | 被害人(透過啟動體系) |
| 啟動門檻 | 有不法侵害「之虞」即可 | 處理家暴案件之必要時 | 知悉疑似家暴情事 |
| 性質 | 權利(得請求) | 職權義務 | 法定義務(違反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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