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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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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讓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在防治家暴或保護被害人、有受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Q · 社工、老師幫家暴受害者時被威脅恐嚇,可以叫警察嗎?

可以,家暴法第49條讓助人者直接請警察協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只要是為了防治家暴或保護被害人,且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就可以直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關鍵在「之虞」二字:危險還沒真的發生、但已有徵兆(被瞪、被跟車、被恐嚇電話),即可請求,不必等到真的受傷。請求時明確表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警方回應層級會明顯不同。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幫家暴受害者站出來的代價,常常是自己成為下一個目標。老師通報學生身上的瘀青,三天後家長在校門口堵她;社工陪太太搬家,先生一路跟車到新址;醫師開了驗傷單,半夜手機響個不停都是恐嚇。你以為法律只保護受害者,其實幫助者一直站在第二線的危險區。這條把警察變成你的後援:只要你是醫事人員、社工、老師或保育人員,為了防治家暴或保護受害者,只要有被身體或精神攻擊的「虞」(還沒發生但有徵兆),你可以直接請警察協助。這個「虞」字是這條的靈魂,它讓你不用等到流血才能打電話。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為助人者保護規範,賦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在執行家暴防治或保護被害人職務、並有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之權利,使第一線通報與協助者在風險顯現前即可取得警政後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老師幫家暴受害者時被威脅恐嚇,可以叫警察嗎?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醫事、社工、教育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暴或保護被害人,有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關鍵在「之虞」:危險還沒發生但已有徵兆即可請求,不必等到真的受傷。

Q2家暴法第49條在保護誰?

保護的是「助人者」——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而非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由保護令等其他條文保護。第49條補的是第二道防線:幫忙的人也在風險區,也需要法律接住。

Q3什麼是「不法侵害之虞」?

指危險尚未實際發生、但已出現具體徵兆,例如被瞪、被跟車、接到恐嚇電話。達到「之虞」的程度即可請求警察協助,這正是讓助人者在最安全時機求助的設計。

Q4補習班、安親班老師也適用第49條嗎?

若實際協助過受害學生或家長,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的寬廣定義可能被涵蓋,不限正式學校編制職員。請求警察協助不是只有正式職員的權利。

Q5家暴法第49條是什麼?

助人者保護條款,讓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在防治家暴有受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協助。

Q6「不法侵害之虞」是什麼意思?

危險尚未發生但已有徵兆,如被瞪、被跟車、接恐嚇電話,達此程度即可請求保護。

Q7誰受家暴法第49條保護?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四類助人者,不含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由保護令保護)。

Q8「保育人員」包含哪些人?

從事幼兒、兒少照顧保育的專業人員,採寬廣定義,補習班安親班實際協助者也可能涵蓋。

Q9助人者被威脅怎麼請警察協助?

保全證據 → 撥110 → 明確表明依家暴法第49條請求協助並說明職務身分 → 啟動機構內部安全措施。

Q10請求警察協助時該怎麼說?

明確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請求協助」,並說明你是醫護/社工/教師及遭遇的威脅徵兆,回應層級不同。

Q11被恐嚇後要保留哪些證據?

恐嚇訊息、通話錄音、跟車行車紀錄、目擊證人聯絡方式,作為追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依據。

Q12機構主管阻止通報怎麼辦?

阻止依法通報本身可能違法,明確告知主管你依第49、50條行動,反而能讓機構不敢壓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49條(助人者請求協助)第48條(警察處理家暴)第50條(通報義務)
啟動者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主動請求警察依職權主動處理責任人員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保護對象助人者本人的人身安全被害人及防止家暴發生被害人(透過啟動體系)
啟動門檻有不法侵害「之虞」即可處理家暴案件之必要時知悉疑似家暴情事
性質權利(得請求)職權義務法定義務(違反有罰則)

第49條(助人者請求協助)

啟動者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主動請求
保護對象
助人者本人的人身安全
啟動門檻
有不法侵害「之虞」即可
性質
權利(得請求)

第48條(警察處理家暴)

啟動者
警察依職權主動處理
保護對象
被害人及防止家暴發生
啟動門檻
處理家暴案件之必要時
性質
職權義務

第50條(通報義務)

啟動者
責任人員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保護對象
被害人(透過啟動體系)
啟動門檻
知悉疑似家暴情事
性質
法定義務(違反有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DV防止法)
韓國가정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立法理由各級中小學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使中小學生有正確之家庭暴力防治觀念。

(0960305 全文修正)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文字。

  • 家庭暴力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0870528 制定)

各級中小學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使中小學生有正確之家庭暴力防治觀念。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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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9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