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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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31 條之 1 規定,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法官可單獨依本條羈押。
Q · 家暴被告為什麼比一般刑案被告更容易被羈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之 1,家暴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不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只要嫌疑重大加上有事實證明被告有「反覆實行之虞」,法官就可以單獨依本條羈押。立法者承認家暴的本質是「會再犯」,所以開了這條預防性羈押的後門,被害人能否提供過去施暴紀錄,直接決定加害人今晚睡哪裡。
白話解讀
一般人聽到「羈押」會想到重大刑案,覺得家暴的對方被警察帶走後最多就是製作筆錄、隔天放出來。第 31 條之 1 改變了這個認知。家暴被告即使所犯之罪刑度不重,只要有「反覆實行的可能性」加上嫌疑重大,法官就可以單獨用這條把人收押。它的特別之處在於:刑事訴訟法的一般羈押要件需要逃亡之虞或證據湮滅之虞,但這條額外開了一條叫做「預防性羈押」的後門,立法者承認家暴的最大特徵就是會再犯。所以你的舊報案紀錄、過去的對話截圖、鄰居證詞,這些以前你以為「都已經過去了」的東西,在這個瞬間全部變成法官按下羈押按鈕的關鍵砝碼。報案那天你帶不帶這些證據去,會直接決定對方今晚睡哪裡。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之 1 為家暴案件專屬的預防性羈押規定,將「反覆實行之虞」獨立為羈押事由,不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是台灣法制承認家庭暴力具高再犯性後設計的人身保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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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被告為什麼比殺人案被告更容易被預防性羈押?▾
因為本條只看反覆性不看刑度,刑訴法 101 條的高門檻不適用。
Q2我從來沒報過案,過去的施暴紀錄還能用嗎?▾
可以。就醫紀錄、對話截圖、心理諮商紀錄、社群貼文都能佐證反覆性。
Q3聲請保護令跟提出刑事告訴差在哪?▾
保護令是民事隔離措施,唯有刑事告訴才能啟動本條的人身羈押機制。
Q4什麼叫做「反覆實行之虞」?▾
法官評估被告未來再犯的可能性,看過去施暴頻率、模式與當下態度三件事。
Q5預防性羈押最長關多久?▾
偵查中 2 個月可延長一次,審理中 3 個月延長次數依重罪輕罪不同。
Q6被告被羈押後家屬可以探視嗎?▾
可以但限制較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時可禁止通信與探視。
Q7如果只是肢體推擠的小衝突也會被預羈嗎?▾
刑度輕重不是重點,是「有沒有反覆紀錄」決定法官的判斷。
Q8羈押後對被告的工作與職涯影響多大?▾
公務員、軍警、有執照職業會有具體職務影響,民間僱主多數可知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domestic_violence_31_1 | general_101 | general_101_1 |
|---|---|---|---|
| 適用對象 | 家暴罪 + 違反保護令罪被告 | 所有刑事被告 | 重罪型預防性羈押(殺人、放火、性侵等列舉罪名) |
| 羈押要件 | 嫌疑重大 + 有反覆實行之虞 | 嫌疑重大 + 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或勾串共犯之虞 | 嫌疑重大 + 列舉重罪 + 有反覆實行之虞 |
| 刑度門檻 | 不要求刑度高低 | 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列舉罪名而定 |
| 立法理由 | 家暴再犯率高、被害人逃脫困難 | 保全證據與被告到場 | 預防社會重大法益反覆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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