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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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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31 條之 1 規定,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法官可單獨依本條羈押。

Q · 家暴被告為什麼比一般刑案被告更容易被羈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之 1,家暴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不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只要嫌疑重大加上有事實證明被告有「反覆實行之虞」,法官就可以單獨依本條羈押。立法者承認家暴的本質是「會再犯」,所以開了這條預防性羈押的後門,被害人能否提供過去施暴紀錄,直接決定加害人今晚睡哪裡。

白話解讀

一般人聽到「羈押」會想到重大刑案,覺得家暴的對方被警察帶走後最多就是製作筆錄、隔天放出來。第 31 條之 1 改變了這個認知。家暴被告即使所犯之罪刑度不重,只要有「反覆實行的可能性」加上嫌疑重大,法官就可以單獨用這條把人收押。它的特別之處在於:刑事訴訟法的一般羈押要件需要逃亡之虞或證據湮滅之虞,但這條額外開了一條叫做「預防性羈押」的後門,立法者承認家暴的最大特徵就是會再犯。所以你的舊報案紀錄、過去的對話截圖、鄰居證詞,這些以前你以為「都已經過去了」的東西,在這個瞬間全部變成法官按下羈押按鈕的關鍵砝碼。報案那天你帶不帶這些證據去,會直接決定對方今晚睡哪裡。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之 1 為家暴案件專屬的預防性羈押規定,將「反覆實行之虞」獨立為羈押事由,不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是台灣法制承認家庭暴力具高再犯性後設計的人身保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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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家暴被告比殺人案被告更容易被預防性羈押?

因為立法者承認家暴的本質是會再犯。一般刑事羈押要證明有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門檻很高。但家暴法第 31 條之 1 只要證明有反覆實行之虞加上嫌疑重大就可以聲押。內行人提示:所謂反覆不必是同一個被害人,被告對前妻、前女友的施暴紀錄也能用來證明這次的反覆性。

Q2我從來沒報過案,現在能用過去的施暴經歷當證據嗎?

可以。法律不要求過去的施暴必須有報案紀錄。你的就醫紀錄(驗傷單、急診紀錄)、心理諮商紀錄、與朋友家人的對話截圖、社群貼文、甚至日記,都能作為證明反覆性的佐證。內行人提示:過去事件越具體(時間、地點、方式)越有說服力,「印象中很多次」這種陳述法官很難採信。

Q3聲請保護令跟提出刑事告訴有什麼差別?

保護令是民事程序,目的是隔離和限制接觸,不會把人關起來。刑事告訴才能啟動家暴法 31-1 的預防性羈押機制。實務上強烈建議兩者併行,保護令快速取得隔離效果,刑事告訴追究刑責並可能聲押。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聲請保護令就以為夠了,但保護令對不在乎被處罰的加害者效果有限,刑事羈押才是真正的人身限制。

Q4家暴法 31-1 是什麼?

家暴專屬預防性羈押規定,2015 年增訂,不看刑度只看反覆性,是台灣承認家暴會再犯後開的暗門條款。

Q5「反覆實行之虞」怎麼判斷?

看過去施暴頻率、模式、被告當下態度三件事。需具體事實佐證,不能憑直覺或一般推測。

Q6違反保護令罪是什麼?

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禁止行為構成的刑事犯罪,最重三年以下徒刑。

Q7預防性羈押跟一般羈押差在哪?

一般羈押要證明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預防性羈押是為了防止再犯。家暴法 31-1 是後者的特別法。

Q8家暴怎麼蒐證才能讓對方被羈押?

整理就醫紀錄、對話截圖、心理諮商紀錄、目擊證人、過去報案紀錄,依時間軸具體化提交。

Q9家暴聲押要走哪些程序?

報案 → 筆錄 → 提刑事告訴 → 檢察官偵查 → 聲押訊問庭 → 法官裁定。關鍵是筆錄階段就要提出反覆性事證。

Q10委任律師處理家暴聲押費用多少?

被害人方協助聲押程序律師費約 5-10 萬,被告方羈押抗告律師費約 8-15 萬,因案件複雜度而異。

Q11預防性羈押後怎麼聲請停止羈押?

依家暴法 33 條準用 31 條,可向法院聲請附條件停止羈押,包括戒癮治療、保護管束、定期報到等。

Q12家暴法 31-1 vs 刑訴法 101-1 差在哪?

31-1 限家暴罪 + 違反保護令罪不要求刑度,101-1 限列舉重罪。31-1 範圍更窄但門檻更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domestic_violence_31_1general_101general_101_1
適用對象家暴罪 + 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所有刑事被告重罪型預防性羈押(殺人、放火、性侵等列舉罪名)
羈押要件嫌疑重大 + 有反覆實行之虞嫌疑重大 + 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之虞或勾串共犯之虞嫌疑重大 + 列舉重罪 + 有反覆實行之虞
刑度門檻不要求刑度高低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列舉罪名而定
立法理由家暴再犯率高、被害人逃脫困難保全證據與被告到場預防社會重大法益反覆侵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60 條(勾留要件)+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DV 防止法)10 條(保護命令)
🇰🇷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29조(응급조치)제47조(잠정조치 중 구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 29 條(告誡書)+ 刑事訴訟法 第 81 條(拘留要件)— 無專屬家暴預防性羈押條文
🇩🇪 德國StPO § 112a(Wiederholungsgefahr 重大累犯之虞)+ Gewaltschutzgesetz § 1(保護令)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4(détention provisoire)+ Code pénal art. 132-80(violences conjugales 加重)
🇺🇸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 各州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ve Order + Bail Reform Act 18 U.S.C. § 3142(preventive detention for danger to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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