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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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規定警察逕行拘提家暴加害人時,必須審酌傷害程度、家暴前科、凶器使用、被害人脆弱性四項要件。
Q · 家暴報警警察會直接抓人嗎?什麼狀況才會逕行拘提?
依家暴法第30條,警察用四項要件判斷拘提合法性。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警察或檢察官依第29條逕行拘提家暴加害人時,必須審酌四項要件:傷害或騷擾程度與隔離必要性、加害人長期家暴史與物質濫用、凶器使用或威脅紀錄、被害人脆弱性(兒童、老人、身心障礙或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對照四項主動向警察陳述具體內容,動用逕行拘提的法律依據即成立。
白話解讀
第29條給了警察特別寬的逕行拘提權力,但這個權力不能憑感覺用。這條法律等於一張檢核表,列出四個警察(或檢察官)判斷「是不是真的急迫到可以不經拘票」時必須注意的事項。第一項是傷害或騷擾的程度夠不夠嚴重、不立刻隔離是否會讓被害人再度受害。第二項是加害人有沒有長期家暴史、違反保護令紀錄、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等風險放大因子。第三項是有沒有使用或威脅要用凶器的紀錄。第四項是被害人本身有沒有特殊脆弱性(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表面上這條是給警察看的內部準則,但對你來說更重要:這四項也是你報警時該說什麼、該準備什麼證據的地圖。你對照這四項提供資訊,警察動用逕行拘提權的正當性就成立。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為「家暴逕行拘提審酌準則」,列舉四項警察與檢察官在依第29條動用逕行拘提權力時應特別注意的判斷事項,涵蓋傷害程度、加害人長期紀錄、凶器使用情形與被害人脆弱性,是家暴強制處分合法性審查的核心檢驗清單。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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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是給警察看的我要幹嘛讀?
因為這四項也是你該提供給警察的資訊清單。家暴報警時最大的問題不是警察不想幫你,而是你給的資訊不夠讓他們啟動最強的工具(第29條的逕行拘提)。這四項就是最強工具的啟動密碼,你對照著說,警察就有法律依據動手。內行人提示:準備一份「家暴風險資訊卡」放在隨手可及的地方(錢包或手機截圖),上面簡短列出四項的對應內容,緊急時照著唸,比你驚慌中自己想半天有效。
Q2第四項說的「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到底包括什麼?
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涵蓋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明確列舉的對象,但「其他」兩個字留了擴大空間。實務上懷孕、重度精神疾病患者、術後恢復期、語言不通的新住民都可能被納入判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處於這種狀態,在報警時明確講出來,而不是只說「我被打」。社工介入時也會用類似標準評估你的脆弱性等級。
Q3對方只是威脅要拿刀沒真砍算不算第三款?
第3款條文寫的是「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恐嚇」明白包含威脅使用,不必有實際攻擊事實。曾經拿刀威脅、舉酒瓶作勢要砸、甚至口頭以凶器恐嚇都可能成立。內行人提示:威脅當下若有任何文字記錄(LINE 對話、簡訊)、錄音或目擊證人,立即保存,這是第3款最強的舉證材料。
Q4家暴法第30條是什麼?
家暴逕行拘提的四項審酌準則:傷害程度、前科紀錄、凶器使用、被害人脆弱性,是警察動用第29條強制處分的法定判準清單。
Q5家暴法第30條四項分別是什麼?
第1款傷害或騷擾程度與隔離必要性;第2款加害人長期家暴史、保護令違反、酗酒毒品藥物濫用;第3款凶器使用或威脅紀錄;第4款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Q6什麼叫「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第4款的開放條款,除明文列舉的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外,懷孕、重度精神疾病、術後恢復、語言不通的新住民等狀態都可能被納入。
Q7「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要連續多久?
條文無明確時間下限,實務上以「有反覆性、非單次偶發」為核心。曾被通報、曾聲請過保護令、家人或鄰居能作證的長期紛爭都可成立。
Q8家暴報警時要怎麼說才能讓警察動手?
對照第30條四項順序陳述:先說傷勢與隔離必要性,再說對方前科與物質濫用,再說凶器或威脅紀錄,最後說自己或家人的脆弱狀態。
Q9報警前應該先準備什麼證據?
傷勢照片、就醫紀錄、對話截圖(含威脅內容)、過去保護令字號、目擊證人聯絡方式、加害人物質濫用紀錄(如酒測單、勒戒紀錄)。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長期家暴史?
過去報警紀錄(向轄區派出所調)、過去保護令字號、就醫驗傷紀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個案紀錄、鄰居或家屬證詞、社工訪視紀錄。
Q11拘提後到偵訊大約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後 24 小時內必移送地檢署偵訊;檢察官訊問後 24 小時內須決定釋放、具保責付或聲請羈押。
Q12第30條 vs 第29條差在哪?
第29條是逕行拘提的權限授權條文,第30條是動用該權限時的審酌準則。兩者必須合併適用,第30條不獨立發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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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70528 制定)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或更生保護之事項。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立法理由緩刑宣告應付保護管束,並明定法官得於宣告緩刑時定緩刑條件,以擴大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
(0960305 全文修正)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增列放寬刑事訴訟法對於逕行拘提之要件規定,為促使相關程序有所依循,避免急迫危險認定不一情形,爰對於急迫危險之認定作例示規定。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 審酌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騷擾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兇器名詞
- 少年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9 條條文
緩刑宣告應付保護管束,並明定法官得於宣告緩刑時定緩刑條件,以擴大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因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增列放寬刑事訴訟法對於逕行拘提之要件規定,為促使相關程序有所依循,避免急迫危險認定不一情形,爰對於急迫危險之認定作例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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