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9 條
- 1.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 3.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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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29 條給警察特別權力:家暴現行犯直接逮捕、急迫危險可不待拘票逕行拘提,檢察官事後審查。
Q · 家暴當下報警,警察可以直接抓人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警察發現家暴罪現行犯應「逕行逮捕」(第 1 項),無須拘票;若非現行犯但檢察官或警察認為被告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且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第 2 項)。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後,必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即須釋放(第 3 項)。此設計擴大一般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的逕行拘提要件,承認家暴急迫性需即時隔離。
白話解讀
一般刑事案件裡,警察要抓人不是那麼容易,要有拘票、要有檢察官簽名、要走程序。但家暴案件有一個特殊的節奏:施暴的場景往往發生在深夜、家中,當下最危險,拖延就是讓被害人曝露在下一個巴掌、下一刀之下。這條法律給第一線警察一個特殊的權力:當你看到家暴罪現行犯(正在打、剛打完還沒離開),不用等拘票直接逮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連「非現行犯」的情況下,只要警察或檢察官認為嫌犯繼續在危險邊緣、情況急迫,也可以不用拘票直接逕行拘提。這比一般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逕行拘提要件還要寬。之所以設計得這麼寬,是因為立法者承認一件事:家暴的隱蔽性和突發性讓正常的司法程序來不及。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為家暴案件之特別逕行拘提條款,相對於一般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本條放寬警察對家暴現行犯與急迫危險嫌犯的即時逮捕拘提權限,並以檢察官事後簽發拘票之審查機制平衡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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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報警警察會直接抓人嗎?▾
看到現行犯或評估急迫危險時會,依家暴法第 29 條警察有特別逕行權,比一般刑案門檻寬。
Q2什麼算「情況急迫」可以逕行拘提?▾
繼續侵害生命身體自由的危險+來不及申請拘票的時間壓力,警察依第 30 條四項審酌標準判斷。
Q3警察沒帶拘票就拘提合法嗎?▾
合法,但司法警察必須執行後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就須立即釋放。
Q4家暴逕行拘提後幾小時內要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24 小時內必須訊問並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Q5家暴法第 29 條 vs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差在哪?▾
第 29 條門檻更寬:家暴特有的「繼續侵害家庭成員」要件取代一般刑案的「重罪嫌疑」嚴格要件。
Q6報警時要怎麼說警察才會逕行拘提?▾
具體描述對方位置、有無凶器、剛剛行為、你目前傷勢,對應第 30 條四項審酌事項提高觸發機率。
Q7被逕行拘提的人有什麼權利?▾
知悉拘提依據、24 小時內被訊問、檢察官不簽拘票必須釋放、可聯絡律師。
Q8家暴罪是哪些行為?▾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不法侵害之行為,依家暴法第 2 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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