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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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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2.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 3.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29 條給警察特別權力:家暴現行犯直接逮捕、急迫危險可不待拘票逕行拘提,檢察官事後審查。

Q · 家暴當下報警,警察可以直接抓人嗎?

可以,家暴法第29條給警察特別逕行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警察發現家暴罪現行犯應「逕行逮捕」(第 1 項),無須拘票;若非現行犯但檢察官或警察認為被告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且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第 2 項)。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後,必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即須釋放(第 3 項)。此設計擴大一般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的逕行拘提要件,承認家暴急迫性需即時隔離。

白話解讀

一般刑事案件裡,警察要抓人不是那麼容易,要有拘票、要有檢察官簽名、要走程序。但家暴案件有一個特殊的節奏:施暴的場景往往發生在深夜、家中,當下最危險,拖延就是讓被害人曝露在下一個巴掌、下一刀之下。這條法律給第一線警察一個特殊的權力:當你看到家暴罪現行犯(正在打、剛打完還沒離開),不用等拘票直接逮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連「非現行犯」的情況下,只要警察或檢察官認為嫌犯繼續在危險邊緣、情況急迫,也可以不用拘票直接逕行拘提。這比一般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逕行拘提要件還要寬。之所以設計得這麼寬,是因為立法者承認一件事:家暴的隱蔽性和突發性讓正常的司法程序來不及。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為家暴案件之特別逕行拘提條款,相對於一般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本條放寬警察對家暴現行犯與急迫危險嫌犯的即時逮捕拘提權限,並以檢察官事後簽發拘票之審查機制平衡人身自由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暴當下報警警察真的會直接抓人嗎?

會,而且是家暴法賦予的明確權力。看到現行犯直接逮捕不需任何程序(第一項),非現行犯但評估急迫危險也能逕行拘提(第二項)。但警察需要你提供足夠的現場資訊來判斷「急迫」這件事是否成立。內行人提示:報警時用對應第30條審酌事項的描述(有無凶器、有無酗酒、過往傷害紀錄、你是否為兒童或身心障礙者),警察有明確依據就敢動手,否則他們會傾向保守處理。

Q2警察沒帶拘票就拘提對方,這樣合法嗎?

合法,但有事後審查。家暴法第29條第二、三項明確授權這種情形,但第三項要求:司法警察執行的逕行拘提必須執行後立刻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必須立刻釋放被拘提人。所以「先拘提+檢察官事後把關」是法律設計的完整機制。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是為了解決家暴的急迫特性。如果要求警察每次都先申請拘票,很多第二次的傷害就會在那個申請時間裡發生。

Q3什麼算「情況急迫」可以逕行拘提?

情況急迫的判斷有兩個面向:實質面是對方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如剛剛動刀、威脅要殺人、過去多次傷害紀錄);程序面是時間上來不及踐行一般拘票申請程序。警察依家暴法第 30 條四項審酌事項判斷:傷害程度、長期暴力習慣、有無使用凶器、被害人是否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內行人提示:四項都有對應的客觀證據(驗傷單、報案紀錄、家中凶器照片、家庭結構),事先準備好就能大幅提升警察動手的可能性。

Q4家暴法第 29 條是什麼?

家暴案件的特別逕行拘提條款,授權警察對家暴現行犯直接逮捕、對急迫危險嫌犯不待拘票逕行拘提,並以檢察官事後審查機制平衡人身自由保障。

Q5什麼算「家暴罪現行犯」?

警察到場時正在實施家暴行為,或剛實施完畢還在現場未離開者。家暴罪包含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依家暴法第 2 條定義。

Q6什麼叫「情況急迫」?

對方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且時間上來不及踐行一般拘票申請程序。警察依第 30 條四項審酌標準判斷。

Q7「逕行拘提」和「逕行逮捕」差在哪?

逮捕對現行犯(第 1 項),拘提對非現行犯(第 2 項)。前者立即直接動手,後者須評估急迫危險要件後才動手。

Q8家暴報警怎麼說警察才會逕行拘提?

具體描述五要素:對方位置、有無凶器、剛剛行為、你的傷勢、過往家暴紀錄。對應第 30 條四項審酌事項,提高警察觸發逕行拘提的可能性。

Q9家暴逕行拘提後幾小時內要做什麼?

依刑訴第 93 條,24 小時內必須訊問並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司法警察執行的拘提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不簽即釋放。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繼續侵害的危險」?

驗傷單、現場照片、對話紀錄威脅內容、家中凶器照片、過去報案紀錄、被害人陳述。對應第 30 條四項客觀依據。

Q11被逕行拘提後可以做什麼?

保持冷靜配合執行、立即聯絡律師、要求知悉拘提依據(家暴法第 29 條第幾項)、注意檢察官 24 小時內是否簽發拘票。

Q12家暴法第 29 條 vs 刑訴第 88-1 條哪個門檻寬?

家暴法第 29 條明顯寬。一般刑訴要四款具體事實(逃亡、湮滅證據等),家暴法只要「繼續侵害+情況急迫」即可,是家暴特別法的擴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3 条(現行犯逮捕)+ DV防止法 第 6 条(警察への通報)+ 第 8 条(警察援助)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5 조(응급조치)+ 제 6 조(긴급임시조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 15 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 第 16 条(告诫书)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iVm Landespolizeigesetzen(Wohnungsverweisung+Rückkehrverbot)+ StPO § 127 Abs. 2(vorläufige Festnahm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flagrant délit)+ article 53(enquête de flagrance)+ Loi du 9 juillet 2010 sur les violences conjugales
美國Mandatory Arrest Laws(state-level,e.g. New York Family Court Act § 168)+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立法理由明定檢察官應將偵查結果告知被害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對於非現行犯,警察人員如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不能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為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爰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檢察官依第二項規定親自執行拘提時,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規定執行時,應以遇情形急迫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事後再報請簽發拘票。

  • 家庭暴力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逮捕名詞
  • 第九十二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 刑事訴訟法92條文
(0870528 制定)

明定檢察官應將偵查結果告知被害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對於非現行犯,警察人員如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不能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為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爰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檢察官依第二項規定親自執行拘提時,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規定執行時,應以遇情形急迫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事後再報請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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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