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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2.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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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1.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立法理由: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對於非現行犯,警察人員如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不能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為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爰修正第二項。 I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立法理由:明定「檢察官」依第二項規定親自執行拘提時,🙅‍♂️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規定執行時,應以遇情形急迫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事後再報請簽發拘票
lucind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移送檢察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