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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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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2. 2.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3. 3.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規定,外國家暴保護令經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違反民訴法 402 條前 3 款者駁回,並採對等原則。

Q · 在國外申請的家暴保護令,回台灣可以直接用嗎?

不能直接用,需聲請法院裁定承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外國法院核發之家暴保護令必須先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承認後才能在台灣執行。聲請時需注意三道門檻:一、不能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情形(外國法院須有管轄權、被告須被合法送達、判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二、若核發地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保護令,法院可依對等原則駁回;三、認證程序最好在離開核發地國前辦完。建議同時聲請台灣暫時保護令填補空窗期。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家暴是地域性的問題:你在美國申請到了保護令,回到台灣就沒用了。這條法律推翻了這個想像。只要你拿著外國法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這份外國保護令就能在台灣直接執行。為什麼重要?想想跨國婚姻的實況:台灣配偶嫁到日本遭受家暴,日本法院核發了保護令,但被迫帶著孩子逃回台灣。如果這份日本保護令在台灣不認,回到台灣的第一天又要重新經歷整套聲請流程,這幾個月的空窗期就是加害人追上來的機會。這條把空窗期關起來。但它也有兩道門檻:一是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基本程序要求(例如對方沒有被合法送達就不算數),二是對等原則(如果對方國家不承認台灣的保護令,台灣法院也可以拒絕承認他們的)。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為跨國家暴保護令承認條款,規定外國法院核發之家庭暴力保護令,須經中華民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程序裁定承認後始得執行;採聲請承認主義並適用對等原則,作為跨境婚姻家暴受害者遷徙保護的法律銜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美國拿到的保護令回台灣可以直接用嗎?

不能直接用,必須先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承認之後才能在台灣執行。但台灣承認外國保護令的實務經驗相對成熟,只要文件齊全且符合民訴法第402條的要求,通常會獲准。實務上聲請承認期間可同時依家暴法第16條聲請台灣的暫時保護令,四小時內可能核發,這段時間的安全空窗就能填補。

Q2外國保護令的文件要怎麼認證才能被台灣法院接受?

需要把原文保護令送到該國的公證機關公證,然後送到台灣駐該國代表處或辦事處認證,或透過該國外交部加蓋驗證後再由台灣代表處認證。中文翻譯要由立案翻譯社或宣誓翻譯人完成並簽字。實務上離開加害人國家前就要把這套文件辦完,一旦回台灣再要補辦就必須再回到危險地區,或透過親友在當地代辦但時間會長很多。

Q3家暴法 28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家暴保護令在台灣的承認制度。外國法院的家暴保護令不自動生效,要先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才能執行,是跨國家暴受害者的法律銜接條文。

Q4什麼叫聲請承認主義?

外國判決不自動生效,當事人要主動向本國法院遞狀聲請承認,法院審查通過裁定承認後才能執行。與歐盟採直接執行模式不同,台灣保留司法主權審查空間。

Q5對等原則是什麼?

若外國不承認本國法院判決,本國法院亦得拒絕承認該外國判決。實務上律師會先查核發地國對台灣保護令的承認態度,再決定聲請策略。

Q6什麼是民訴法 402 條三項審查?

三項是: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被告有無被合法送達、判決是否違反台灣公序良俗。任一項不符合法院就應駁回承認聲請。

Q7外國家暴保護令怎麼在台灣聲請承認?

取得正本 → 駐外館處認證 → 中文翻譯 → 居住地家事法庭遞狀 → 法院裁定。建議同時依家暴法 16 條聲請台灣暫時保護令填補空窗期。

Q8外國保護令認證程序怎麼走?

持外國保護令至該國公證機關公證 → 台灣駐該國代表處認證,或經該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由台灣代表處認證 → 中文翻譯由立案翻譯社完成簽字蓋章。

Q9聲請承認外國保護令要多少錢?

裁判費約 1,000 元(非訟事件),認證費依國家不同數千至上萬不等,翻譯費依字數每千字 1,500-3,000 元,律師費若委任 3-8 萬起跳。

Q10申請承認要準備哪些證明?

外國保護令正本(有法院鋼印)、判決理由書、駐外館處認證、中文翻譯本、聲請人身分證件、與相對人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

Q11聲請承認外國保護令 vs 直接聲請台灣保護令哪個快?

台灣暫時保護令最快 4 小時,承認程序需數週到數月。但承認後可援用外國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必重新舉證。實務常見策略是兩條並行。

Q12家暴法 28 條 vs 民訴法 402 條差在哪?

民訴 402 是一般民事判決承認規定,家暴法 28 條為保護令的特別承認規定。家暴法 28 條準用民訴 402 條前 3 款要件並加上對等原則第 3 項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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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核發速度
事實基礎
審查標準
執行範圍
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DV防止法)+ 民事訴訟法第 118 条(外国裁判の承認)
韓國가정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 민사소송법 제217조(외국법원판결의 승인)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 23-32 条(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事诉讼法 第 281-282 条(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 Brüssel IIb-VO (EU) 2019/1111(歐盟成員國保護令直接執行)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515-9 à 515-13 (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 Règlement (UE) 606/2013 (reconnaissance mutuelle des mesures de protection)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18 USC § 2265 (Full Faith and Credit for Protection Orders) — 全美 50 州自動承認他州保護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對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於本項情形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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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規定:「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