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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27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3. 3.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設立保護令執行階段的聲明異議制度,採執行機關自查、法院十日內裁定、不得抗告的快速救濟設計。

Q · 警察執行保護令出錯了,能告嗎?

能,依家暴法 27 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第一項,對於執行保護令的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就停止或撤銷該執行行為;認無理由則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終局不得抗告。重點是時效: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白話解讀

保護令下來了,但執行過程中警察或執行機關做錯了怎麼辦?例如警察拒絕幫你執行遷出令,或反過來執行方式超過了裁定內容,傷害到你的其他權益。這條給你一條短路徑:不用重新打官司,直接在執行程序還沒結束之前,向當初執行的那個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機關如果自己覺得有理,立刻停下來、撤回或更正。覺得沒理,就要在十天內把你的異議加上他們的意見送到原本核發保護令的法院去裁定。法院的裁定是終審,不能再抗告。這個設計的重點是「快」:家暴的緊急性容不下冗長的三級三審,所以用「執行機關自我檢視+法院快速裁定」的組合拳在十天內給你一個答案。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保護令執行階段的聲明異議制度,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程序或侵害利益事項提出,採「執行機關自我審查 + 法院十日內快速裁定 + 不得抗告」三層快速救濟設計,是家暴緊急性與正當程序間的折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不幫我執行保護令我要去哪告?

先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的聲明異議向該警察機關正式提出書面異議,寫清楚他們違反了保護令哪一項、造成什麼具體後果。如果他們仍不處理,依第二項規定他們必須在十日內把你的異議加上意見送到原核發法院裁定。內行人提示:很多時候警察的不作為其實不是惡意而是不熟悉家暴法執行流程,你在異議書中直接附上保護令影本並標記重點項次,對方的處理速度會差很多。

Q2法院裁定下來我不滿意可以再上訴嗎?

不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這個設計是為了家暴當事人能在短時間內得到終局答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覺得裁定有嚴重問題,剩下的路是國家賠償訴訟(如果執行錯誤造成損害)或重新聲請變更保護令,但這兩條路都不是「抗告」。

Q3家暴法第 27 條的聲明異議是什麼?

對保護令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滿時的快速救濟,由執行機關自查或法院十日內裁定終局。

Q4哪些情況可以聲明異議?

警察拒絕協助、執行範圍超過保護令文義、執行程序違反法定方式、利益受不當侵害都可。

Q5法條中的「利害關係人」是誰?

非保護令當事人但其權益受執行影響者,如同住未成年子女、屋主、第三人。

Q6「執行程序終結前」怎麼判斷?

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內、執行行為尚未完畢,過了這個時間窗口只能改走國賠。

Q7聲明異議怎麼提?

蒐證 → 寫異議書(書面或口頭都可)→ 送執行機關 → 等待十日內法院裁定。

Q8聲明異議書要寫什麼內容?

保護令字號、被違反的具體項次、執行錯誤的時間地點承辦人、造成的影響、請求處置。

Q9沒律師可以自己提聲明異議嗎?

可以,本條設計就是降低救濟門檻,可口頭或書面,不需律師代理、不需繳費。

Q10怎麼舉證執行機關的錯誤?

當場錄音、目擊證人、警察密錄器(事後申請)、書面通聯紀錄、執行現場照片影片。

Q11聲明異議 vs 保護令抗告差在哪?

異議針對執行方式錯誤(家暴法 27 條),抗告針對保護令內容不服(家暴法 20 條),路徑完全不同。

Q12聲明異議 vs 國家賠償差在哪?

異議是執行中的即時救濟(無費用、十日終局),國賠是事後損害填補(需起訴繳費、走民事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medyTime windowCostFinal review
對「執行方式」不滿(警察拒絕執行、執行過度)家暴法 27 條聲明異議執行程序終結前免裁判費法院十日內裁定,不得抗告
對「保護令內容本身」不服家暴法 20 條抗告送達後 10 日內需裁判費可逐級抗告
執行錯誤已造成具體損害(受傷、財損)國家賠償法 2 條訴訟知有損害起 2 年內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三審終結

Remedy

對「執行方式」不滿(警察拒絕執行、執行過度)
家暴法 27 條聲明異議
對「保護令內容本身」不服
家暴法 20 條抗告
執行錯誤已造成具體損害(受傷、財損)
國家賠償法 2 條訴訟

Time window

對「執行方式」不滿(警察拒絕執行、執行過度)
執行程序終結前
對「保護令內容本身」不服
送達後 10 日內
執行錯誤已造成具體損害(受傷、財損)
知有損害起 2 年內

Cost

對「執行方式」不滿(警察拒絕執行、執行過度)
免裁判費
對「保護令內容本身」不服
需裁判費
執行錯誤已造成具體損害(受傷、財損)
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

Final review

對「執行方式」不滿(警察拒絕執行、執行過度)
法院十日內裁定,不得抗告
對「保護令內容本身」不服
可逐級抗告
執行錯誤已造成具體損害(受傷、財損)
三審終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가정폭력처벌법 보호처분 관련 이의신청(間接對應)
德國ZPO § 766(Vollstreckungserinnerung,一般執行異議原型,非家暴專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警察人員發現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釋放條件之情形,應逕行拘提。

(0960305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0870528 制定)

明定違反釋放條件之情形,應逕行拘提。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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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